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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办理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6-08-10 13:28:00    点击数:-   【

1.前提:目前的进口贸易商品,很多商品都涉及到出口国的技术出口敏感商品。中国政府与23个国家政府签署了相互出具《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的协议,由商务部代表中国政府向出口国政府出具证明进口敏感商品和技术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国际进口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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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需提交的文件

1. 通过本系统填写表格,用A4纸打印,并在对应位置由最高行政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共2页表格,其中表1不能签字和盖章,表2的签字人职务需填好)

2.进口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也可在线上传扫描件)。

3.最终用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也可在线上传扫描件)。

4.进口商与出口商之间的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5.进口商与最终用户之间的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6.邮寄申请单(如需商务部将出具后的《说明》寄回进口商时填写)。

7.商务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资料地址:上海进口商应当将书面申请材料送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一楼办事大厅39号窗口申请初审(不接受快递),初审通过的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商务部,通过审核的,由商务部出具《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

4.出证时间: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或者不通过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