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建筑企业在提供建筑服务这一应税行为时,通常认为备注栏无需填写或者忘记填写,开票时只将金额、税率等填入对应栏次,殊不知此类行为已经违反了发票开具的相关规定。
相关规定是什么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如果备注栏空着那么会有哪些后果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件规定: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也就是说,建筑安装服务的发票,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也就是说,建筑安装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税发【2008】88号《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规定: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也就是说,建筑安装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虽然目前专用发票扫描认证和勾选认证,目前暂不比对备注栏信息,备注栏信息错误不影响比对的通过,但是如果抵扣进项存在瑕疵,就存在被税务调整的风险。
除建筑企业外,还有其他行业的增值税发票对于备注栏也有要求:
1、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2、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5、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为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金额***元”,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的,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应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地税代开发票专用章;
6、2016年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停止使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7、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8、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9、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10、支付机构预付卡(通称多用途卡),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11、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PS: 备注栏要写这么多内容,有长度限制吗?
答: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最大可容纳230个字符或115个汉字,如果超过规定长度,开票软件会自动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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