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披露、坦白从宽!违规但不想被海关处罚的进出口商必看!下面跟着瀚而普进口外贸代理小编一起来看看吧!更多进口外贸代理欢迎来电咨询瀚而普上海外贸进出口公司,服务热线:021-35383360
2023年6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这次主动披露制度修订极具意义,是海关助力企业稳产解难、提振信心的具体举措,让更多守法企业享受诚信守法红利。
主动披露将有哪些新变化
在6月13日召开的海关总署例行记者通报会和6月14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海关总署公布了围绕促进进出口物流畅通、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促进企业减负增效和促进外贸创新发展四方面推出16条优化营商环境新举措,这其中就包括“进一步扩大主动披露政策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提供容错、纠错守法便利的通道”。
相对于之前2022年第54号公告仅针对于涉税要素的主动披露,此次征求意见稿在主动披露的适用范围、适用时限要求等方面做了进一步扩大和放宽,对“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的条件也进行了重新修订。
一、从“涉税违规行为”变成“违规行为”,进一步扩大主动披露适用范围。
海关总署第54号公告仅针对涉税要素违规行为且已按海关要求及时改正免予行政处罚,此次意见稿不仅包含涉税要素违规,还增加了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影响海关监管秩序以及检验检疫领域违反海关规定适用主动披露的情形。
二、从6个月后一年内到6个月后18个月内,进一步放宽主动披露时限要求。
54号公告适用主动披露的时限为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后一年以内,此次意见稿将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时限要求放宽至6个月后18个月以内,延长了6个月的时间,将公告有效期由一年半延长至2年。
三、将“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条件放宽。
放宽至“一年内第二次及以上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在主动披露政策适用的时限内,只要不是在同一年内发生的同一违规行为,还是可以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满足免罚条件的不会受到海关的行政处罚,这就相当于在原来的基础上给了企业两次主动披露的机会。
第四条“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重复主动披露应如何理解?首先,这里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是指性质相同且违反同一法律条文同一款项规定的行为。其次,对这样的违反海关规定行为一年内第二次及以上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涉及授权人对被授权人基于同一货物进行的一次或多次权利许可,进出口企业、单位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进出口食品农产品,有哪些积极变化?
“主动披露”是中国海关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推动贸易便利化,促进国家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体现了“守法容错”和“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
新“主动披露”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促使广大进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主动对自身生产运营进行自律、自查、自纠,纠“小错”防“大错”,以“诚信”换“红利”。规范食品农产品企业进出口行为,引导企业合规自律管理,不断提高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持续改善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此次公布的有关事项,将对从事进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带来一些积极影响:
A.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相关情形: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十八个月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三)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
1.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2.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十八个月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30%以下,或者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四)加工贸易企业因工艺改进、使用非保税料件比例申报不准确等原因导致实际单耗低于已申报单耗,且因此产生的剩余料件、半制成品、制成品尚未处置的,或者已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的。
(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规定,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当月最后一日24点前,向海关主动披露且影响统计人民币总值1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当月最后一日24点后3个自然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且影响统计人民币总值500万元以下的。
(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规定处理的。
(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处理,未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税款征收和许可证件管理的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
(八)企业、单位违反海关检验检疫业务规定的行为,且能够及时办理海关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但涉及检疫类事项,以及检验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
以上所述第八点的违法行为,在征求意见稿的附件中列明了五种适用“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情形,其中有三种与进出口食品农产品有关。
(1)未经海关允许,将进口食品提离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提离的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
2、违规食品尚未销售、使用。
(2)出口未获得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食品来自于国内食品生产许可企业:
2、食品生产企业在主动披露前,完成备案的;
3、 违法食品价值不满人民币1万元的。
(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出口食品未按照规定使用备案种植、养殖场原料,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食品无质量安全问题;
2、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3、未被境外主管机构通报;
4、违法食品价值不满人民币1万元的。
B.减免税款滞纳金: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及时改正,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
C.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记录: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但检验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
“主动披露”政策是海关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的重大举措之一,促使企业从“被动接受管理”向“主动自我约束”转变,是引导和帮助企业构建诚信经营体系的有效手段。
“主动披露”政策让企业切实感受到“守信便利,失信惩戒”的工作理念,强化企业审视自身问题、健全内控制度的行动自觉,为守法诚信企业提供了自查、自纠改正的机会,也让企业更坚定了诚信、合规经营的信念。
参阅资料:N个问答带你了解主动披露
Q:什么是主动披露?
A:通俗理解,“主动披露”是指企业对照海关监管要求,通过自我检查,在海关发现前将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主动报告海关的一种管理方式。
Q:引入主动披露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A:引入主动披露是海关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促进国家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贸易便利化的一项改革措施,自海关总署启动试点以来,取得了积极效果,有利于形成海关监管水平提升、企业自律能力提高、社会共管良性循环的“三赢”局面。
Q:涉及主动披露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A: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第230号令)
3、《关于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5〕27号公告)
4、《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7〕32号公告)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1号令)
6、《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19〕161号公告)
7、《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22〕54号公告)
Q:主动披露的主要流程是什么?
A:递交主动披露报告→海关受理→海关核实→后续处置
Q:主动披露需要提供哪些单证?
A: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见下图),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
海关稽查部门将采用检查企业文件资料、询问相关当事人、查阅企业账簿单证、调取企业通关数据、征求相关部门评估意见等方式对企业主动披露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Q:主动披露的递交方式
A:企业递交主动披露申请方式有两种:
一是到可以接收主动披露的海关当面递交书面资料;
二是在“互联网+海关”平台线上提交资料。
Q:不纳入主动披露的范畴
A:
1、企业通过排查发现自身存在问题较多,但避重就轻,只向海关报告部分问题或情节轻微问题的。
2、企业通过自查发现自身存在问题较为严重,涉嫌违法,但向海关报告时通过伪造单证篡改数据等方式掩盖真实情况的。
3、稽查作业开展后,企业就稽查组已发现并基本查明的事实提出书面报告的。
4、企业报告前海关已经掌握违法线索的。
5、企业其他未如实、完整向海关反映存在问题的情形。
Q:主动披露的处置
A:
1、需要进行单独追补税的,联系主动披露受理地海关税收征管岗位计核追补税款额,并注明主动披露情形;可以减免税款滞纳金的,协助关税部门办理减免税款滞纳金手续。
2、需要移交缉私部门的,将案件线索通过移交反馈相关系统或者制作《案件线索移交单》向缉私部门移交,并注明企业主动披露情形。
3、需要补办其他海关手续或者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联系相关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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