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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只检一次!海关调整综合保税区内检验检疫模式,大大加速货物通关、便利企业贸易!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3-08-18 10:47:43    点击数:-   【

重磅:只检一次!海关调整综合保税区内检验检疫模式,大大加速货物通关、便利企业贸易!下面跟着瀚而普进口外贸代理小编一起来看看吧!更多进口外贸代理欢迎来电咨询瀚而普上海外贸进出口公司,服务热线:021-35383360


近日,海关总署印发了《推动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提出涉及海关事权的五方面23条具体改革措施,新规中决定调整优化综合保税区检验检疫作业模式引人关注。

中国海关总署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司司长陈振冲在8月16日海关总署举行的记者通报会上表示,中国原有的检验检疫作业模式已无法完全满足当前综合保税区的功能定位。调整优化后,原则上“只检一次”,即:检疫工作原则上在综保区与境外进出环节实施;检验工作根据进出综保区货物来源流向灵活实施,同批货物进出境、进出区环节最多检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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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关调整综保区监管措施

以综合保税区为主体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作为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在扩大对外贸易、吸引外商投资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据官方数据,今年前7个月中国特殊区域进出口值4.48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0.8%,较同期中国外贸整体增速高0.4个百分点。此次海关总署推出23条改革举措进一步促进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共有5个特点:

一是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改革业务运行架构。推动综保区由原来的“两头在外”为主,转变为对内对外双向开放并重的经济功能区,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这方面的改革举措主要有:调整优化综保区检验检疫作业模式和作业流程,推动更好融入国内大循环;简化区内设备解除监管出区手续,实施卡口分类分级管理,增强企业获得感;对进出综保区的货物实施差异化风险防控模式,实现顺势监管、高效监管等。

二是促进贸易便利化,优化全流程监管。借助智慧化、智能化监管手段,建立更加贴合企业实际的监管体系。这方面的改革举措主要有:优化进出综保区货物核放逻辑,支持多类型货物集拼入出区;优化“一票多车”货物进出区流程,允许特定类型货物整报分送、单车进出区;优化分类监管货物管理,企业完成报关手续后,直接完成底账核增核减操作,不再要求货物实际进出卡口;优化境外退运货物监管,降低现场调查和书面调查比例等。

三是助推高质量发展,支持功能业态拓展。加快建立适应高端制造业和研发维修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环境、营商环境,增强区内外产业联动,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这方面的改革举措主要有:推动动态调整保税维修产品目录,解决维修目录范围较窄、调整机制响应不及时的问题;支持开展保税培训新业态,满足国内市场高端培训需求;允许免税店货物由综保区从境外进口,支持免税保税衔接发展;支持跨关区保税展示交易,进一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允许设立生产性配套服务设施,支持各地优化营商环境;支持综保区与口岸联动发展;支持建设研发创新、服务贸易等特色型综保区等。

四是统筹好发展和安全,推动健康有序发展。守牢守住海关监管底线,履行依法把关职责。这方面的改革举措主要有:调整重点敏感商品管理措施,实现与国家宏观政策的有效衔接;优化账册核销作业,规范保税物流业务监管;规范综保区内海关注册登记企业赋码规则,打击不实贸易等。

五是提升综合治理能力,强化配套保障。从制度层面为改革提供有力支撑。这方面的改革举措主要有:推动出台《综合保税区管理条例》,明确齐抓共管原则;修订综保区准入退出等配套制度,推动健康发展;修订《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办法》,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探索推进智慧综保区建设,提升海关整体监管效能;健全运行协调保障机制,推动建立多层级、跨部门协调沟通机制等。下一步,海关总署将按照成熟一项推进一项的原则、组织开展公告拟定、系统调整、宣讲解读等配套实施工作,推动各项改革举措又好又快落地见效。

二、检验检疫模式调整值得期待

本次新规中提出在改革业务运行架构方面的举措包括制定出台《综合保税区检验检疫管理公告》,调整优化综保区检验检疫作业模式和作业流程,从而推动更好融入国内大循环。符合条件的待检验的进口货物,可依企业申请,在进境口岸、综保区内或货物最终使用目的地实施检验。

通过这种方式,满足企业的个性化需求,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灵活选择。此外,对综保区内企业入境后复出境的货物,免予实施检验,具体有以下内容:

为更好促进综合保税区统筹兼顾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由进出境便利的“单开门”,向进出境(通常所说的“一线”)和进出区(通常所说的“二线”)自由便利的“双开门”转变,更好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根据综合保税区“一线”“二线”设置以及货物不同来源流向,合理设置检验检疫环节,确保货物在进出综合保税区不同环节实现“管得住、放得开、通得快”。

一是原则上“只检一次”。明确检疫工作原则上在“一线”实施。检验工作根据进出综合保税区货物来源流向灵活实施,同批货物“一线”“二线”环节最多检验一次。符合条件的待检验的进口货物,可依企业申请,在进境口岸、综保区内或货物最终使用目的地实施检验。通过这种方式,满足企业的个性化需求,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灵活选择。此外,对综保区内企业入境后复出境的货物,免予实施检验。这一政策的实施将为企业节约了检验放行时间,进一步增强了综保区的活力。

二是时空上“前推后移”。符合条件的待检验的进口货物,可依企业申请在进境口岸、综合保税区内或货物最终使用目的地实施检验。通过前推后移的方式,满足企业的个性化需求,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灵活选择。

三是两头在外货物“特例豁免”。对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入境后复出境的货物,免予实施检验。

四是境内区外货物“国内便捷”。对于国内市场进入综合保税区保税仓储后,再次流入国内市场的货物,不实施检验。

三、综保区内现有哪些检验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于2022年1月1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将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增加检验检疫相关法律作为立法依据(第一条);明确检疫原则上在进出境环节实施,严守国门安全,对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施检疫(第十条、十七条)。此外,考虑到综合保税区商品检验业务模式改革尚未定型,规章对检验仅作指引性规定(第三十八条),仍按照现行《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及其他配套规定执行。

出区入境食品“抽样后即放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海关总署于2019年2月发布了《关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食品检验放行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9号),主要内容是:

(一)综合保税区内进口的食品,需要进入境内的,可在综合保税区进行合格评定,分批放行;凡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可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基础上抽样后即予以放行:

1.进口商承诺进口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要求(包括包装要求和储存、运输温度要求等);

2.进口商已建立完善的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经实验室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进口商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采取主动召回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进口商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划重点:申报出区入境前,务必提前加贴好合格的中文标签!

证书要求

1、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区内食品生产企业需要食品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据此,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和加工的企业均应依法取得许可。区内企业属于境内关外,开展食品加工业务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2、认证证书

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应检物,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认证证书,其产品上应当加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海关对相应认证证书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综保区食品企业检验检疫要求

1、须检验检疫的

(1)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应当由海关依法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海关可以在区内符合条件的场所(场地)实施检疫。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应当由海关依法实施检疫。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由海关按照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有关规定实施检疫。

(2)从保税区输往境外的应检物,海关依法实施检验检疫。

(3)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应检物,属于实施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和商品检验范围的,海关实施检验。对于集中入境分批出区的货物,可以分批报检,分批检验;符合条件的,可以于入境时集中报检,集中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出区时分批核销。

2、无须检验检疫的

(1)在入境时已经实施检验的保税区内的货物,输往非保税区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实施检验。

(2)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又输往非保税区的,不实施检验。

(3)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后不经加工直接出境的,已取得产地海关签发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保税区海关不再实施检验检疫。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又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已撤销报检的,应当按规定重新报检。

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要求

2020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21年版)(简称“新版《申报目录》”),对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提出了新要求。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增加了加工方法和成分含量的申报要求,品牌申报包括中文及外文名称。

对葡萄酒的多个申报要素作出调整,新增葡萄酒进口方式和品牌等。进口方式填报时,应区分原液进口(即进口后需在国内分装)还是原瓶进口(即进口前已在国外产区装瓶)。原液进口分两种方式:在保税区内加工的,应填报“原液区内加工”;出区后再加工的,应填报“原液区外加工”。原瓶进口分两种方式:有商标品牌的,应填报“原瓶有品牌”;无商标品牌的,应填报“国内贴品牌”。品牌申报时,已有商标或商标权的,应填报中外文品牌名称;无商标或商标权的,需在保税区内赋予商标并贴牌的,应填报出区时实际贴牌的中文品牌名称。

四、前景展望

综合保税区作为企业享受进出口贸易政策优惠的一个特殊区域,在中央管理体制下设立,其运作管理模式对综合保税区能否取得成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近年来随着综合保税区各类优惠政策的实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完善,促进了保税加工、转口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业务类型的快速发展,吸引了国际中转、国际配送等高附加值业务向我国转移,全国各地综合保税区内内业务功能也在不断的发生优化。

本次新规再次优化检验检疫模式,将会明显节约企业检验放行时间,进一步增强了综保区的活力。“只检一次”满足了企业对通关便利的需求,从而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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