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开创进出口食品安全治理新时代 ——新《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浅析(下),下面跟着瀚而普进口外贸代理小编一起来看看吧!更多进口外贸代理欢迎来电咨询瀚而普上海外贸进出口公司,服务热线:021-35383360
监管创新:视频检查也可以!
全球新冠疫情爆发以后,海关总署为推进评估审查工作的有序开展,创造性的推出针对国外官方和企业的视频检查,这是典型的监管创新。2020年以来,已开展很多次视频检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此次《办法》将视频检查列入,使其成为开展评估审查工作的重要手段,提高了检查效率,降低了检查成本。
退出机制:什么情况终止评估和审查?
根据《办法》,海关总署可以终止评估和审查——这是一种“退出机制”。设立“退出机制”,是为避免占用过多监管资源(都不按时完成“作业”,到底想不想向中国出口?)、规避新的风险(有了新的大问题当然要推倒重来)、落实出口方的责任(要想向中国出口,就得配合中方)。
当然,有时难免会遇到特殊情况。只要不是主观故意拖延,也是可以商量的。因此《办法》留出了“暖心”安排。
准入目录:可能增加品类
目前海关总署的《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包括八大类。根据《办法》,不排除进口海关对其他进口食品品类实施准入管理的可能。
五、冻品监管:有放、有管
冻品(冷链食品)是进口量最大、货值最高的食品品类之一。《办法》对于冻品监管,也有很多看点。总的来说,就是有放、有管。
放:肉类收货人备案并入食品进口商备案
做冻品的朋友都知道,进口肉类收货人需要单独备案。但现在随着新《办法》的实施、《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废止,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备案正式全面纳入食品进口商备案范畴,备案流程和其他食品相同,不再单独实施备案。
管:内外包装标识要求明确、详实
《办法》以较大篇幅列明了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和水产品内外包装的具体要求。
准确的产品信息将为后市场的产品精准监管和追溯服务,同时也形成与前端养殖、生产、加工、存储和物流等环节的无缝对接。
六、新冠病毒:被污染食品禁止进口
新冠病毒污染虽然不是食品安全问题,但确实是食品面临的问题。对此,《办法》也有所体现。
“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食品:禁止进口
什么情况下禁止食品进口? 与之前相比,增加了这一情形:
“(二)进口食品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有证据表明能够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且无法实施有效卫生处理的;”
这条规定,也呼应了《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紧急预防性措施的公告》(海关总署2020年第103号公告)(俗称“熔断机制”)。
而且,今后不仅是新冠病毒,对于其他的“检疫传染病病原体”,也要受到上述条款的约束。(《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食品安全,永远在路上。文末,优顶特研究院转发一篇旧文——《2015版《食品安全法》“食品进出口”章节变化之我见》,与广大朋友温故知新、继往开来,读出时代的变迁,社会的进步,品味食品质量安全的提升和食品行业产业的发展,以及我们每个食品从业者的初心和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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