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海关12号公告发布!(附申报指引、2235家“白名单”企业清单、20家黑名单企业清单)(上),下面跟着瀚而普出口外贸代理小编一起来看看吧!更多出口外贸代理欢迎来电咨询瀚而普上海外贸进出口公司,服务热线:021-35383360
昨晚19时23分,商务部/海关/监管局三巨头联合发布了关于出口非医用口罩的12号公告!
为了跟你们把这个事情说清楚,我要动手画图了!
先看下公告内容:
一、加强非医用口罩出口质量监管。
自4月26日起,出口的非医用口罩应当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
商务部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www.cccmhpie.org.cn动态更新),市场监管总局提供国内市场查处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www.samr.gov.cn动态更新),非医用口罩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参考附件1),确认产品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进口方接受所购产品质量标准且不用于医用用途,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企业清单验放,对不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企业清单内的,海关接受申报,予以验放。
对4月26日之前已签订的采购合同,出口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参考附件1)。
二、进一步规范医疗物资出口秩序。
自4月26日起,产品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书面声明(参考附件2),承诺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www.cccmhpie.org.cn动态更新)验放。
接下来咱们好好分析分析:
此次公告目标很明确:加强防疫物资质量监管、规范出口秩序。
下面要注意,首先你得不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黑名单里。
第二,两个标准,你要符合其中一个。
你说你符合国外标准,那么商会网站会看看名单里有没有你。
第三,还得来个声明,防止某些买家搞小动作。
当初咱俩可是都清楚这些是非医用的,有证据的,别耍赖!
第四,海关管起国外的事情来了。
取得国外标准认证的防疫物资,报关时须提交书面声明,商会网还要能查到你的名字。
而且你还的给声明,保证是符合境外标准的!
目前取得国外标准认证的防疫物资企业:
医用口罩:32家,医用防护服:9家,呼吸机:10家,红外体温计:3家,试剂:2家,非医用口罩:43家。
数量真是少之又少。
截止发稿前,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货物申报内容已经更新。
1、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货物申报首页增加提示信息: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签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中要求,自4月26日起,出口非医用口罩时,产品应当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且生产销售单位应填写实际生产口罩企业名称及代码。
2、企业在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申报出口非医用口罩时,在申报报关单时弹出提示,内容为“申报出口的非医用口罩是否符合国外标准,请确认。”并增加按钮,按钮名称为:是 否 。请申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报。
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对声明符合国外标准但企业名称及编码不在商务部所提供清单内的报关单,系统不接受申报。
提示内容:生产销售单位未在商务部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企业名单中。
问题解答:
1、对于符合中国质量标准,在提示申报出口的非医用口罩是否符合国外标准时选择“否”。
2、既符合中国质量标准又符合国外标准的,在提示申报出口的非医用口罩是否符合国外标准时选择“否”。
3、具体要求参见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
4、关于公告中非医用口罩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的要求,电子声明是在企业申报报关单时,报关单类型选择“M-通关无纸化”后点击表头随附单据按钮,在随附单据文件类别字段选择“50000002-企业提供的声明”中上传电子文件。
别忘了此次公告里面还追加了一句:
以上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将视疫情发展情况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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