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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外贸政策速览及深入解读(9.14--9.18)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09-21 13:34:41    点击数:-   【

一周外贸政策速览及深入解读(9.14--9.18),下面跟着瀚而普进口外贸代理小编一起来看看吧!更多进口外贸代理欢迎来电咨询瀚而普上海外贸进出口公司,服务热线:021-35383360


中美经贸关系本周最新动态

◎2020年9月14日,税委会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8号),对税委会公告〔2019〕6号附件中全部商品继续暂停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排除期限延长一年。

即自2020年9月17日至2021年9月16日,继续不加征2018年7月6日以来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有批次加征关税。

具体排除商品清单如下表:

关务延申:什么是“301条款”?

所谓的“301条款”,即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的俗称,它是美国贸易法中有关对外国立法或行政上违反协定、损害美国利益的行为采取单边行动的立法授权条款。2017年8月,美方宣布根据贸易保护法第301条款,针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单边对华发起301调查,并于次年3月以301调查报告为由指令对从中国进口的约600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加征关税,由此拉开了中美贸易战的序幕。

◎WTO裁决美国对中国征收超2000亿美元商品的关税非法!中方对此表示赞赏

2020年9月15日,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就中国诉美301关税措施世贸争端案(DS543案United States — Tariff Measures on Certain Goods from China)发布了专家组报告,认定美国涉案的加征征税措施违反世贸组织义务,违反了WTO多边贸易体制,推动世界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原则,特朗普政府对价值超过2000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征收的关税是非法的。

世贸组织专家组裁定,美国的关税措施违反了长期存在的国际贸易规则,因为它们仅适用于来自中国的产品,并且美国没有充分证明被征收额外关税的中国产品已从所谓的中国不公平做法中受益。世贸组织在裁决中否决了(rule against)特朗普政府关于中国在涉及知识产权盗窃、技术转让和创新等问题上从事有害于美国利益的做法的论点。

中方对专家组做出的客观、公正裁决表示赞赏:中方将美方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的错误做法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也彰显了中方尊重世贸组织规则、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权威性的坚定决心。

◎美国禁止从6家中国企业或机构进口棉花、服装、计算机零件以及其他商品

日前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发布了五份针对中国产品的扣留释放令(Withhold Release Orders,WRO),认为受WRO约束的产品是强迫劳动生产的。所谓扣留释放令,即允许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扣留涉嫌强迫劳动的货物产品,并声称这是美国长期以来打击贩运人口,童工和其他侵犯人权行为的法律。

此次禁运货物涉及6家中国企业或机构进口的棉花、服装、计算机零件以及其他商品:

1、所有来自新疆罗布县第四职业技能教育和培训中心的产品;

2、罗布县发制品工业园区的发制品;

3、新疆伊犁卓万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和保定LYSZD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服装;

4、新疆准噶尔棉麻有限公司生产加工的棉花;

5、安徽合肥宝龙达(Bitland)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电脑零件。

关务延申:近些年来随着中美贸易摩擦的不断升级,加征关税、出口贸易管制、国际贸易禁运等贸易经济制裁手段不断出现。经济制裁作为一种外交手段服务于政治和经济目的,具有强制效力,其包括集体经济制裁和单边经济制裁。单边经济制裁是指由单个国家根据国内法对他国实施的经济制裁,美国对中国即是此种状况。而面对着不断升级的经济管制和制裁措施,无疑给从事国际贸易的经营者带来了很多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在此建议对外贸易经营者为了规避风险,在签订对外国际贸易合同中增加经济制裁条款,主要内容是宣布已知悉所实施并随时更新的所有经济制裁法律、反禁运法律和贸易限制措施,并保证履行本合同遵守,否则将承担合同所有责任。

最新外贸政策与时政要闻解析

◎注意!2020年10月1日起将实施海关总署2020年第108号公告的归类决定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证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2020年9月15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公布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订)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有关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1)并予以公布。

(二)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及国际贸易实际,将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的部分商品归类意见转化为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2)并予以公布。

(三)因制定新的归类决定而失效的部分商品归类决定一并予以公布(见附件3)。

公告附件链接地址: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3287222/index.html

◎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紧急预防性措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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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7月以来,我国先后多次在福建厦门、厄瓜多尔、辽宁大连等地的进口冷冻食品包装上发现新冠病毒,为了进一步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安全,海关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紧急预防性措施:

同一境外生产企业输华冷链食品或其包装第1次和第2次被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海关分别暂停接受该企业产品进口申报1周,期满后自动恢复;同一境外生产企业先后被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3次及以上的,海关暂停接受该企业产品进口申报4周,期满后自动恢复。

关务延申:在预防新冠病毒的后疫情时代,这次浙江领跑了!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的浙江省冷链食品追溯系统正式上线。对2020年5月1日后进口的冷链食品,要求必须在产品外包装上加贴冷链食品溯源码。消费者经过一次赋码、三次扫码,便能获知购买或食用的冷链食品的产品信息,包括输出国家或地区、生产或进口批号、产地证明、进口商或供货者信息、进口产品检验检疫信息等。实现从供应链首站到消费环节产品最小包装的闭环追溯管理,全面掌握冷链食品供应链流向。

◎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增设无锡航空口岸、江阴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自2020年9月14日起增设无锡航空口岸、江阴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无锡航空口岸、江阴港口岸进口。

增加无锡市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为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自此无锡市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开始承担无锡航空口岸、江阴港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关务延申: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一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二是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由于这三项药品要求在销售前或进口时在口岸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能销售或者进口,因此此三项药品不能在无锡航空口岸和江阴港口岸进口,其他进口药品均可在此两个口岸进口。

本周海关新政及最新通知

◎海关总署公告: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紧急预防性措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3号

为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安全,海关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紧急预防性措施:同一境外生产企业输华冷链食品或其包装第1次和第2次被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海关分别暂停接受该企业产品进口申报1周,期满后自动恢复;同一境外生产企业先后被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3次及以上的,海关暂停接受该企业产品进口申报4周,期满后自动恢复。

◎海关总署公告:关于防止德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104号

2020年9月10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德国勃兰登堡州发生1起野猪非洲猪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2020年9月11日起禁止来自德国勃兰登堡州的猪及其产品进口,一经发现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海关总署公告:关于防止马来西亚非洲马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105号

2020年9月2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马来西亚登嘉楼州(Terengganu)发生1起非洲马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2020年9月11日起禁止来自马来西亚登嘉楼州(Terengganu)的马及其产品进口,一经发现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海关总署公告:关于进口法国种禽种蛋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6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法兰西共和国农业和食品部关于法国输华种禽种蛋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自2020年9月14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法国种禽种蛋进口。允许进口的种禽种蛋。指用于孵育、繁衍幼禽的禽鸟和受精禽蛋,包括鸡、鸭、鹅等饲养禽鸟。输华种禽种蛋的饲养场、孵化场须经中方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5年。

◎海关总署公告:关于进一步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7号

近期,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新公告计划在12月1日正式实施,届时,运输工具办理海关进出境手续将会更加便捷。

境内续驶申报

新公告对船舶境内续驶申报也进行了较大的简化,船舶在进境环节准确申报航次摘要、船上非旅客人员名单、船上非旅客人员物品清单后,境内续驶时相关情况如无变化,可以免于填报。

沿海空箱调运申报

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在境内沿海港口之间调运其周转空箱及租用空箱的,船方只需向调出地海关申报沿海空箱调运申报单电子数据,无需再向调入地海关申报。

船舶结关

新公告实施后,船舶的结关申请也将实现电子化,企业可通过“单一窗口”向海关申请船舶结关,海关通过系统审核企业的结关申请,并反馈船舶结关电子通知,准予运输工具驶离。

经贸预警信息

◎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37号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

被调查产品名称: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

英文名称:Certain monoalkyl ethers of ethylene glycol and propylene glycol或Certain glycol ehters。

产品描述: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为无色透明液体,有微弱的醚味,能与水、醇、酮、醚、酯、芳烃、脂肪烃等混溶,并能溶解多类型高聚物。相关乙二醇的单烷基醚是指由环氧乙烷和醇合成的,分子链中带有乙烷氧基(分子式为C2H4O)的醇醚,又称为乙二醇醚或E-系列醇醚,但其中不包含乙二醇或二甘醇的单丁醚。相关丙二醇的单烷基醚是指由环氧丙烷和醇合成的,分子链中带有丙烷氧基(分子式为C3H6O)的醇醚,又称为丙二醇醚或P-系列醇醚,但其中不包含丙二醇甲醚。

主要用途: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主要用作溶剂、分散剂和稀释剂,也用作燃料抗冻剂、萃取剂,也是重要的有机合成原料,广泛应用在光刻胶、覆铜板、电子化学品、汽车制动液、飞机燃料防冰剂、涂层材料、印刷油墨、纺织印染、医药农药、日用化学品等领域。

商务部决定自2020年9月14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本次调查自2020年9月14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21年9月14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22年3月14日。

上海瀚而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以进口外贸代理、出口外贸代理及自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际供应链业务为主的专业化、多功能、综合性的进口外贸代理公司,24小时应急响应,提供出口外贸代理、清关等一揽子进出口服务,出口外贸代理热线:021-35383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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