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利好!28条措施公布!下面跟着瀚而普进口外贸代理小编一起来看看吧!更多进口外贸代理欢迎来电咨询瀚而普上海外贸进出口公司,服务热线:021-35383360
6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发布《关于接续推出和优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推出和优化28条便民办税缴费举措,重点聚焦支持民营企业为主体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点梳理如下↓↓↓
精准落实
确保税费政策红利直达快享
此次发布的第五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举措,在进一步强化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方面推出7条措施,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快享。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此前新增7月预缴申报期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时点,促进企业加大研发创新投入。为进一步提升企业享受上述政策的便利性,《通知》明确——
对纳税人因各种原因未在今年7月征期内及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可在8、9月份由纳税人通过变更第二季度(或6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方式补充享受;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收集编发研发项目鉴定案例,帮助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充分准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红利。
为促进经营主体应知尽知最新税费政策,税收红利愿享尽享,《通知》提出——
制定编发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的税费优惠政策清单及相关指引。
根据清单和指引,各级税务局组织开展对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面对面宣传解读。共性问题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及时制发问答口径并上网,确保执行统一规范。
完善税费政策精准推送机制,制定并试行《税费政策精准推送工作规范》,更好实现“政策找人”,确保政策直达快享。
完善追溯享受的服务措施。对需要退税的,充分尊重纳税人缴费人意愿,通过专期专项等方式及时办理。
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加大自主申报、自行享受的落实力度,不断拓展适用范围。
完善减税降费红利账单推送机制,优化改进系统功能,探索开展红利账单个性化、定制化推送服务。
优化创新服务
增进办税缴费便利
《通知》在进一步便利税费办理和改进诉求响应方面,分别推出和优化6条和4条具体举措,最大限度为纳税人缴费人减环节、减资料、减时间、减成本,更好维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在进一步便利税费办理方面,《通知》提出——
对“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等11项证明材料采用调阅复用措施,减少资料重复报送。
深化落实“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明”等12项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不得要求纳税人在申请办理税务事项前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等。
推广数字化电子发票,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持续优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申报预填服务,在具备数据条件地区创新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方式,探索智能预填,缩短填报时间。
优化中小企业跨省迁移办理流程,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税务机关按规定及时办理迁出手续,迁移信息同步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
在保障数据安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帮助更多民营企业凭借良好纳税信用通过“银税互动”获得融资支持。
在进一步改进诉求响应方面,《通知》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税务局同步建立民营企业直联点,常态化开展民营企业走访座谈,及时响应纳税人缴费人合理诉求。
组织税务系统延续开展中小企业服务季活动,聚焦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需所盼,拓展创新服务举措。
积极面向民营企业开展多领域多层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税费专业培训辅导,积极探索对不同类型民营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
各地税务机关协同本地商会组织设立民营企业服务站或服务顾问,深入开展普法、答疑、调解、维权等工作。
深化跨境服务
帮助经营主体走出国门
税收制度和涉税跨境服务能力,已成为助力我国企业对外投资便利的重要保障,为民营经济跨国发展打通新思路。《通知》在进一步深化跨境服务方面推出和优化6条具体举措——
简并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减少报送频次。
优化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推行出口退税发票及出口报关单信息“免填报”,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等各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便利度。
设立12366跨境服务咨询专线,加强跨境经营高频疑难涉税问题的收集整理,推出并不断完善“跨境纳税人疑难问题解答”。
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推出“海外税收案例库”,更新发布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
深化运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预约定价安排等国际税收法律工具,更大力度地帮助民营企业等纳税人解决跨境涉税争议。
依托“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深化共建“一带一路”国际税收合作,为民营企业更好“走出去”创造良好税收环境。
优化执法方式
帮助困难企业突破难关
税务部门持续推进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加强税务执法区域协同,着力提升税务执法精确度,此次针对优化执法方式推出5条措施——
坚决不收“过头税费”,拓展并畅通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等投诉举报渠道,对征收“过头税费”行为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加快推进制定区域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促进区域间税收执法协同。
对符合条件、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发生欠税,税务机关辅导其制定清欠计划,对按计划缴纳税款的,暂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进一步严格落实“首违不罚”制度,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中的14个事项,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依法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严格落实税务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和权益性审核制度,加强相关政策措施的审核力度,切实维护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民营经济纳税人合法权益,确保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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