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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婴幼儿食品的种类:
婴幼儿配方食品(包括:乳基和豆基;粉状和液体;涉及标准:GB10765和GB10767)、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10769)、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GB10770)、辅食营养补充品(GB22570)、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GB25596)。
2.进口婴幼儿食品在申报入境时注意事项:
2.1进口婴幼儿食品(不包括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须提供出口国家(地区)官方主管部门或官方授权机构出具卫生学评价资料。评价资料须与申报食品的品名、批号等相对应,须标明“该批食品可供人类食用”或类似内容。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须提供出口国家(地区)官方主管部门出具的输华乳品卫生证书。
2.2: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上海口岸首次进口前,企业应按GB25596中“4.1一般要求”向上海局食品处(预约联系方式:021-38620968)提交相关科学证实资料、境外销售历史记录、以及标签资料(包括中文标签样张),经批复同意后,方准予进口。注意:上海口岸首次进口婴幼儿配方食品是指尚未取得“质检总局标签系统”中上海口岸标签备案号的进口婴幼儿食品。
2.3:上海口岸首次进口的婴幼儿食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企业自主检测报告(如为外文原件需随附中文翻译件),首次进口食品需提交检测项目。
非首次进口(后续进口)的婴幼儿食品,应当提供国家质检总局53号公告、规定项目的自主检测报告(如为外文原件需随附中文翻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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