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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瀚而普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7-06-23 09:55:00    点击数:-   【

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工作,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管理,依据《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5月24日

 

一、总则

 

为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管理,依据《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制定本指导原则。

 

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是指依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如有说明书的,参照本指导原则执行。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应与产品配方注册内容一致,应真实规范、科学准确、通俗易懂、清晰易辨,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语言。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标签。

 

申请人应对其提供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二、标签的内容要求

 

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上应当标注用于识别婴幼儿配方乳粉特征及安全警示等的产品信息、企业信息、使用信息、贮存条件等。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配料表、营养成分表、规格(净含量)、注册号、产品标准代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信息应符合以下要求:

 

1.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由商品名称和通用名称组成,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使用规范的汉字。“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字母、图形、符号等。申请注册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还可标注英文名称,英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有对应关系。

 

商品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不应包含下列内容:

 

(1)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词语;

 

(2)涉及预防、治疗、保健功能的词语;

 

(3)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

 

(4)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5)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

 

(6)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如使用谐音字或形似字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解的。

 

同一系列不同适用月龄的产品,其商品名称应相同或相似。商标用于商品名称的应符合商品名称命名规定。

 

通用名称根据产品适用月龄应为“婴儿配方乳(奶)粉(0-6月龄,1段)”“较大婴儿配方乳(奶)粉(6-12月龄,2段)”“幼儿配方乳(奶)粉(12-36月龄,3段)”。

 

2.配料表

 

配料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的要求及有关规定。

 

3.营养成分表

 

营养成分表应当与申请注册的内容及顺序一致,并按照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可选择性成分等类别分类列出。

 

营养成分表应当按照在每100kJ和每100g中的含量标示,可同时标示每100mL中的含量。

 

营养成分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规定的顺序列出。GB 10765和GB 10767规定之外的,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等规定的顺序列出。

 

4.产品规格(净含量)

 

单件独立销售包装的规格等同于净含量的,只需标注净含量,可不另外标示规格。一个销售包装中含多个独立包装时,销售包装需标示净含量和规格。

 

5.产品标准代号

 

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除外)。

 

6.注册号

 

注册号指《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上载明的注册号,如国食注字YPXXXXXXXX。

 

7.生产日期

 

生产日期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8.保质期

 

保质期指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二)企业信息包括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如有)、联系方式,标注的企业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名称与地址

 

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

 

2.生产许可证编号

 

已获生产许可的,应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

 

3.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应标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有效联系方式。联系方式至少标示以下内容中的一项:电话(热线电话、售后电话或销售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网络(如微信号、二维码、电子邮箱)联系方式等。

 

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还应标注原产国(地区),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已获得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的,应当标注注册编号。

 

(三)使用信息应当包括食用方法和食用量:

 

标明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必要时可标示容器开启方法。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cm?或产品质量小于100g时,可以不标示图解。

 

指导(提示)说明应该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四)注明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有必要,注明开封后的贮存条件。如果开封后的产品不易贮存或不宜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应向消费者特别提示。

 

(五)婴儿配方乳粉标签中应标明:“对于0-6月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六)如标注生乳、原料乳粉来源的,应当如实标注具体来源地或者来源国。

 

(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还应当标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需要标明的其他事项或信息。

 

三、标签的形式要求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应当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

 

(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应当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需要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应当与汉字内容有直接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除外),书写准确,且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三)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标注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注册号,可标注已注册商标。

 

产品名称字体颜色与相应背景颜色易于区分,可清晰辨识。

 

通用名称应当醒目、显著,通用名称不得分开标注。

 

以单字面积计,商品名称字体总面积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总面积的二分之一,商品名称字号小于通用名称。

 

使用除商品名称以外的已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面积(矩形法)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面积的四分之一,且小于商品名称面积,不得与产品名称连用。如标注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应当标注在标签的边角。

 

注册号标注应清晰易识别,不同包装规格(净含量)的标示应显著。

 

(四)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按年月日顺序标注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注,应注明日期标注顺序。

 

(五)同一企业相同配方产品标签的内容(除净含量、食用方法、保质期等本身存在差异的内容外)、格式及颜色应一致。

 

(六)计量单位应当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七)版面面积和包装表面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四、标签的禁止性要求

 

标签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

 

(四)对于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者不含有;

 

(五)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

 

(六)原料来源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原生态奶源”“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

 

(七)与产品配方注册内容不一致的声称;

 

(八)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九)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形。

 

五、其他要求

 

(一)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的,应当根据产品配方在配料表中如实标明使用的生乳、乳粉、乳清(蛋白)粉等乳制品原料的动物性来源。使用的乳制品原料有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时,应当标明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所占比例。

 

(二)申请人需要提交注册产品配方的所有包装规格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样稿。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中对应的内容应当一致。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有标签但无说明书的,应注明。

 

(三)申请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样稿中,需预留并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编号)、产品配方注册号、生产日期、代理商信息等,具体内容可用“XXX”代替,许可或上市生产后,按具体内容标注。

 

(四)标签标注内容应包括产品信息、企业信息、使用信息、贮存条件及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需要标明或可以标明的其他事项或信息。

 

(五)可选择标注内容: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允许的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但应以文字形式标识在非主要展示版面;

 

2.获得认证项目,可以文字或认证标识标注在非主要展示版面,并提交认定证书复印件;

 

3.用于产品追溯、提醒或警示、产品售后服务的信息。

 

(六)标签、说明书中涉及的声称应当提交与产品配方注册的内容一致性的说明及有效可靠证实材料。

 

(七)如标注生乳、原料乳粉来源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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