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有的食用香精也可能是危险化学品!
近日,海关关员在对一批食品用香精(葡萄味香精)查验时,发现企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进行申报。该批香精进口自韩国,现场查验关员查验时,在货物包装上发现“UN1197”字样和三类危险货物运输警示标签,关员对该批货物抽样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商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进出口。需要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的欢迎来电咨询!
根据检测鉴定报告,该食用香精符合危险化学品进出口判定标准,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列明的化学品,序号2828,联合国编号为1197,所属危险货物类别3(易燃液体;闭杯闪点≤15℃),建议使用Ⅱ类危险货物包装。
综合考虑该案货值及情节,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二)》)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企业予以货值10.5%的罚款。
01析法说理
企业进口危险化学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口商品检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十一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通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危险化学品进出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进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收货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实施验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对企业予以罚款。
02为什么是危险化学品?
有的朋友可能疑惑了:食用香精怎么就成了危险化学品呢?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进出口,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目前《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为2015版,共列出各类危险化学品2828项。
跟食用香精类似,有些日常生活中见到的物品比如油墨、涂料、碘酒、合成香料、乙醇溶液[按体积含乙醇大于24%]等也有可能属于危险化学品,具体以实验鉴定为准,建议企业进口申报前提前确认。
03该如何选择包装?
如果某危险化学品同时具备危险货物属性,那就需要用到合规的危险化学品进出口货物包装,企业应当根据《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第14项“运输信息”中要求的包装类别选择合适的危险货物包装。
企业在进口危险化学品前,应当提前与国外供货商联系,确保危险货物包装的合规性、一致性。
相应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使用经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否则会违反下列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十七条 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海关提醒 如何避免行政处罚
一是务必如实申报。企业如果对货物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进出口存在疑惑,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实验室进行鉴定,提前确认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然后委托代理报关企业或自行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关报关。
二是规范提交所需材料。如申报货物可能是危险化学品进出库口,企业应当按照《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129号)有关要求提前准备相关材料并确保内容准确无误。
三是主动联系海关进行查验。建议企业事先咨询海关相关部门提前了解政策要求,做好查验前准备工作,查验过程中积极配合海关关员进行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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