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最近发布的海关公告,细心的读者发现不少公告都离不开“特殊保障措施”几个字。瀚而普-外贸进口代理
关于2017年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固状和浓缩非固状乳及奶油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
关于2017年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黄油和其他脂和油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
关于2017年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部分未浓缩乳及奶油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
关于2017年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乳酪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
什么是“特殊保障措施”呢?今天我们就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项下进口农产品的特殊保障措施为例,来给你讲解一下。
2008年,我国与新西兰签订《协定》。由于新西兰畜牧业发达,为了给国内农产品以适当的缓冲时间应对进口产品的冲击,《协定》第13条特别规定了“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
根据《协定》规定,从生效年起的14至16年内,适用“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的四大类农产品每年各有一个触发水平,在触发水平内进口的农产品享受协定税率,在当年进口累计数量超过触发水平后,该年度其后进口的该类农产品将不再享受协定税率,需按最惠国税率计征关税,但下一年度可恢复享受。
以从新西兰进口的“未浓缩及未加糖的乳及奶油”为例,2017年协定税率为0%,而同年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为15%!
因此,每年年初,一旦《协定》项下进口的某类农产品数量超过当年触发水平,海关就会发公告,公布自何日开始,对该类农产品恢复按最惠国税率计征关税,该日即为特殊保障措施实施之日。
但问题来了,如果在海关发布公告前,企业就已经将货物从新西兰启运了怎么办呢?
像这种“在途农产品”,即在特殊保护措施实施之日前已经签订合同且已经启运前往中国,如在特殊保护措施实施后申报进口、但符合相关规定的,经海关审批后,申领《进口在途农产品关税税率适用证明》,仍可适用协定税率。
海关提醒:
进口商申报进口适用协定税率的在途农产品时,记得将报关单“征免性质”栏目填写“997”,“征免”栏目填写“特案”,海关将进行审核并依法进行监管。有关规定以海关总署2008年第91号公告为准。
转自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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