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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解读:RCEP证书填制注意事项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3-03-07 10:25:19    点击数:-   【

原产地证解读:RCEP证书填制注意事项,下面跟着瀚而普口外贸代理小编一起来看看吧!更多外贸代理欢迎来电咨询瀚而普上海外贸进出口公司,服务热线:021-35383360

出口外贸代理


一、出口商和收货人/进口商?

在第1栏、第2栏分别列明出口商,收货人/进口商的详细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和国家。

二、生产商?

如已知,在第3栏列明生产商的详细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和国家。如有多个生产商,则在第3栏注明“详见第8栏”(SEE BOX 8),并在第8栏列明每项的生产商信息;如生产商要求信息保密,则可注明“保密”(CONFIDENTIAL),但相关部门或授权机构可要求提供生产商信息;如生产商详细信息未知,则可注明“无法提供”(NOT AVAILABLE)。

三、货物名称?

第8栏每项货物名称必须详细,以使验货的海关关员可以识别。

四、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度(HS)?

应根据协定第三章附件一填写出口货物6位HS编码。

五、FOB价格?

仅当货物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为区域价值成分时,需要在第12栏注明FOB价格。

六、发票?

应注明每项商品对应的发票编号和日期。如果有多个发票,应分别注明每项商品对应的发票编号和日期。此发票是指为进口成员方进口货物而签发的发票。如进口发票不是由出口商或生产商签发的,根据协定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第17栏“第三方发票”应打钩(√),且签发发票的公司名称及国家应在第14栏注明。

七、背对背原产地证书?

如为根据协定第三章第十九条签发的背对背原产地证书,第17栏的“背对背证书”应打钩(√),且第一个出口成员方开具的原始原产地证明的编号、签发日期、签发国家、《协定》项下原产国(地区)应在第14栏注明。如有经核准出口商编号,也应在第14栏注明。

八、补发?

如根据协定第三章第十七条第八款规定补发证书,第17栏“补发”应打钩(√)。

九、经认证的副本?

如根据协定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九款规定签发经认证原产地证书副本,“经认证的副本”字样和“经认证的副本”签发日期应在第14栏注明。

十、官方使用?

进口成员方海关可根据其国内法律法规,在第5栏相应框内打钩(√)。

十一、备注?

第14栏仅应在必要时填写,并包括本背页说明第10、11、13项所规定的信息。

上海瀚而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以进口外贸代理口外贸代理及自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际供应链业务为主的专业化、多功能、综合性的进口外贸代理公司,我公司也提供预归类和产地证服务,24小时应急响应,提供进口冻品冷链消杀、区内仓储、出口外贸代理、清关等一揽子进出口服务,出口外贸代理热线:021-35383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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