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两期的分享中,我们已对RCEP原产地证书、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的申请及填制要点进行了解析。本期,就让我们一起聚焦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共同交流其具体申请与填制细节。原产地证书办理欢迎来电咨询!
PART 01
【 基础知识 】
1.什么是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出口企业申请该证书有何作用?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英文全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简称ECFA。ECFA于2010年6月签署,是海峡两岸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结合两岸经济发展的现状和特点,按照平等互惠原则签署的经济合作协议。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ECFA原产地证书)是根据ECFA规定的原产地规则签发的证明商品原产资格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按照ECFA的降税安排,2011年1月1日起两岸全面实施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所有清单内产品逐步降低关税,并在3年内全部降为零;其中大陆出口到中国台湾地区的267种货物凭ECFA原产地证书可申请享受关税减让进入中国台湾地区市场,主要涉及矿产品、化工产品、塑料、橡胶及其制品、纺织原料、玻璃制品、机械产品及杂项制品等。
2. ECFA原产地证书文字形式是什么?有哪些信息,样式如何?
ECFA原产地证书内容以中文填写,必要时辅以英文,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
3. ECFA原产地证书应该什么时候申请?有效期多久?
ECFA原产地证书应当在货物出口前办理,由于过失或者其他合理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的,可在货物出口报关之日起 90 天内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申请日期据实填写。ECFA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补发的原产地证书自货物出口报关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如何向海关申请 ECFA原产地证书?
出口货物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境内生产商及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签证机关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申请人通过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海关原产地证书—证书申请,或者通过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税费业务—原产地证管理—原产地证书签发,选择“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后进入证书申报页面。
PART 02
【 常见问题 】
1.我们公司打算出口竹筷(HS编码:44191290)到中国台湾地区,能否申请ECFA原产地证书?
答:根据ECFA的规定,仅有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中的产品可以享受优惠关税。因此,签证机构仅对在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中且满足ECFA规定的原产地规则的产品签发ECFA原产地证书。竹筷产品(HS编码:44191290)不在台方早期收获产品清单中,不能签发ECFA原产地证书。
Tips:台方自2023年6月23日起实施基于2022版协调制度的新版税则,鉴于此,大陆海关自2023年7月1日起按照台方2023版享惠清单签发ECFA原产地证书。企业可关注台方发布的享惠清单更新动态,以便精准评估自身产品是否属于清单范畴,从而有效申请并享受ECFA项下的相关优惠待遇。
2.我们公司生产活性炭(HS编码:38021000)拟出口中国台湾地区,除了原料椰壳碳化料(HS编码:44022000)从印尼进口,其余原材料均为中国大陆原产,生产过程全部在福建省内完成。请问,能否申请ECFA原产地证书?
答:活性炭(HS编码:38021000)在台方早期收获产品清单中,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为“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贵公司活性炭生产过程中使用非原产材料椰壳碳化料(HS编码:44022000),经加工后成为活性炭(HS编码:38021000),发生税则号列前四位的改变,满足“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的原产地规则,因此可以申请ECFA原产地证书。
相关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详见海关总署官网查询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3号(关于公布2012年版ECFA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3. 我们公司第一次申请ECFA原产地证书,ECFA原产地证书填制与其他原产地证书有什么不同?哪里可以查阅证书填制要求?
4. 答:ECFA原产地证书与其他原产地证书填制的主要不同:
(1)ECFA原产地证书应以简体中文填写(唛头除外),必要时辅以英文,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
(2)除企业名称外,ECFA原产地证书填制涉及的地址最高只能到省市级。但唛头可出“中国制造”或者“Made in China”字样。
(3)ECFA原产地证书HS编码栏应填写货物对应的进口方8位 HS 编码。
(4)ECFA原产地证书出口商声明栏由出口商或已获授权人填写、签名,并应填写签名的地点及日期。此栏无需加盖印章。
企业可通过查阅ECFA原产地证书背页说明(填写须知)来了解证书的详细填制要求(见下图)。
或者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支持—用户手册,搜索“原产地证书”下载查看海关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4.我们公司申请ECFA原产地证书,原产地标准栏目该如何填写?
答:货物根据ECFA临时原产地规则第三条(完全获得货物),在出口方完全获得的,填写“WO”;
货物完全是在一方或双方,仅由符合ECFA临时原产地规则的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WP”;
货物在一方或双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符合ECFA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填写“PSR”;
此外,如果货物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依据“累积规则”条款、“微小含量”条款或“可互换材料”条款,应加填写“ACU”、“DMI”或“FG”,如填写为“PSR ACU”。
5.我们公司打算出口一批由多个生产商共同供应的货物,可以填报同一份ECFA原产地证书申请?客人希望对货物的生产商信息保密,生产商栏能否不填写或模糊处理生产商信息?
答:可以。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应详细列出所有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如果证书空间不够,可以随附生产商清单,以A4空白纸打印。
如若货物的生产商资料属机密性资料时,用户可填报“签证机构或相关机关要求时提供”。
6.我们公司即将出口一批货物,包含30项不同的商品,在申请ECFA原产地证书时能否将这些商品统一录入到同一份证书申请中?
答:不可以。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可按不同品种分列“1”、“2”、“3”……,以此类推,但不得超过20项。
贵公司出口货物总项数超出了ECFA原产地证书的项数限制,可将货物拆分为两份证书申报,每份证书申报的货物项数不超过20项,发票号可用原发票号加上“—1”、“—2”等表示。
7.在证书申请时碰到包含特殊字符或图案的唛头无法录入该怎么操作?
答:如果唛头中包含特殊字符或图案,证书申请时无法录入可以在包装唛头或编号栏填写“见附页”,并在证书背页贴唛(盖骑缝章)或A4白纸打印唛头(盖骑缝章)。“见发票、见装箱单、见信用证、见提单、见箱号”等不能作唛头。
8.我们公司出口至中国台湾地区的商品,其清关发票是由位于中国香港的第三方公司出具的,能否在证书上填写第三方公司的信息?
答:可以。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可填写非缔约方经营者的名称和所在国家或地区等信息,填写的非缔约方经营者信息打印时自动生成在特殊描述条款栏。
注意:注册地在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的企业不属于第三方/非缔约方经营者。
9.我们公司已申领ECFA原产地证书,发送客户预览后发现内容有误,需修改货物信息该如何办理?
答:申请人证书内容需更改的,可在报关之日起90天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更改证书。申请人应退回原证书,详细填写并提交更改/重发申请书。除申请更改的栏目、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为更改内容和实际日期外,更改证书其它各栏目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签证人员签发更改证书后,收回并作废原证书。
10.ECFA原产地证书是否必须到现场领取?
答:ECFA原产地证书可自助打印,自助打印的证书含海关印章及官方授权人员签名,企业无需到现场签发。
注意:企业首次自助打印前,企业须在单一窗口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系统,完成印章签名制作与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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