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通常指自我雇佣(包括不付薪酬的家庭雇员)、个体经营的小企业。这类小型微利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对于创造大量自我就业机会、扶助弱势群体、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积极作用。应努力营造比较宽松的政策环境,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瀚而普
(一)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的规定,目前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1、减低税率政策是指: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减半征税政策是指: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方式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填报《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报税务机关备案。
1、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1)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1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但仍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低税率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2)定率征税的小微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1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但仍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修订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满足核定征收企业申报填写减免税额。
(3)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4)本年度新办的小微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1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但仍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低税率政策。
2、小微企业汇算清缴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小微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小微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从次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的小微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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