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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执行!货主/代理/报关行最怕的行政处罚制度有修订!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2-04-25 13:58:04    点击数:-   【

五一执行!货主/代理/报关行最怕的行政处罚制度有修订!下面跟着瀚而普进口外贸代理小编一起来看看吧!更多进口外贸代理欢迎来电咨询瀚而普上海外贸进出口公司,服务热线:021-35383360


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国务院近日对“证照分离”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与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其中,有4部与海关业务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进行了修订,具体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海关统计条例》《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海关稽查条例》。调整后的法规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尤其引人关注。

一、《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有哪些变化?

此次《条例》的修订一共涉及十处,具体为:

1、将《条例》第十一条修改为“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构成走私犯罪或者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报关企业、报关人员有上述情形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2、将第十七条中的“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修改为“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3、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

(一)拖欠税款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损坏或者丢失海关监管货物,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三)有需要暂停其从事有关业务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4、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

(一)被海关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恢复从事有关业务后1年内再次发生本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二)有需要撤销其注册登记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5、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6、将第二十九条中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修改为“由海关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删去该条中的“并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和取得报关从业资格”

7、将第三十条修改为“未经海关备案从事报关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8、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海关注册登记,撤销其注册登记,并处30万元以下罚款。”

9、将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的“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修改为“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撤销海关注册登记、禁止从事报关活动”。

10、将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

二、《条例》修改的来龙去脉

《条例》此次修改,主要针对与“报关企业、报关人员”相关的条款。

近年来,海关总署出台多项如全国通关一体化、取消报关人员资质、机构整合、报关报检资质合并等报关单位备案管理便利化措施。2021年4月,国务院取消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这一行政许可事项,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了相应修订,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已由“注册登记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根据2021年4月29日发布的第81号主席令,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进行了修改,取消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海关行政审批事项。将报关企业由“许可”改为“备案”,标志着在全国范围内,海关对报关企业实现备案管理,报关企业准入已全面放开。

据了解,报关企业“许可”改报关单位“备案”后,在实际具体业务的办理中发生了许多可喜的变化:

不再需要现场提供纸质申请表 

申请人可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所在地海关提交备案申请、信息变更申请和注销申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也可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多证合一”方式提交申请,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不再需要现场领取证明 

提交备案申请后,申请人可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查看办理状态。审核办结后,申请人可自行打印备案回执。

不必担心选错主管海关 

很多企业不了解自己应该向哪个海关提交备案申请,担心因为选错业务主管海关而影响备案进度。现在,完全没必要担心这个问题了。对申请人网上选择所在地海关错误的,收到申请的海关会负责联系申请人所属海关,由申请人所属海关主动“接单”为您办理备案手续。当然啦,小编还是希望您能够根据行政区域对应选择业务主管海关,这样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行政资源浪费哦。

海关现场仍需办理备案业务 

尽管已经实现了备案全程无纸化,但海关仍然可以接受现场办理备案业务。申请人到海关政务服务现场申请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可在现场窗口人员指引下,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

“资格罚”不再设置 

新修改的海关法删除了“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不得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等内容,报关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海关不再针对其备案资质进行“资格罚”。 

2021年11月19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53号令,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报关企业的注册登记制度至此被写入历史,充分体现了“放管服”改革成果:

简化报关单位备案管理 

明确了报关单位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办理报关业务。

取消了对报关人员的备案要求。

取消了双重身份企业的经济区域限制,报关单位在全国范围内可同时具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双重身份。

明确除临时备案单位有效期1年外,报关单位备案均为长期有效。

优化报关单位备案办理流程,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明确企业申请备案只需提交《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不再需要企业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报关企业备案法定办结时限由取消行政许可前的20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从没有法定办结时限要求缩减至3个工作日以内

明晰关企双方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报关单位在办理备案、变更和注销时,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且承担法律责任。

海关可以对报关单位备案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地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报关单位报送有关材料。

报关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明确了罚则情形,采取“先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的规定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海关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的;

向海关提交的备案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拒不配合海关监督和实地检查的

三、《条例》修订会有哪些影响?

通过《条例》修改前后条款对比的方式,为大家解释一下修改的变化并对产生的影响做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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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对第十一条和第十七条的修订,明确了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如出现上述两条款规定行为或情形的,其处罚为暂停或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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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对第二十六条的修改,将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在本条中调整删除,同时也删除了“报关企业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事宜的”这一特定情形。第二十七条中删除了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及其“执业”的违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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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对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及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违法行为处罚表述进行了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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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调整,也都是依据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制度和报关人员执业资格的取消进行的跟进调整。《条例》第六十二条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在修订后条款位置的调整作出的跟进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也进行了修订,并与《行政处罚法》同日实施。此次,《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修订后也将于一周后的5月1日实施。

行政处罚是海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施行的重要手段。对于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广大企业和个人而言,海关行政处罚关乎企业与个人的切身利益,准确了解法规的变化,在日常业务中做到守法合规非常重要。

将不遗余力地帮助企业熟悉涉及海关的法律法规后续变化,协助企业塑造起合理应对的能力并搭建可持续的进出口贸易合规机制,从而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海关行政处罚对企业和个人产生影响。

背景材料:《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是经2004年9月1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文件,由2004年9月19日国务院令第420号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4月7日,新华社受权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海关行政处罚的定义

海关根据法律授予的行政处罚权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海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海关行政处罚的三种行为

(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

(2)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海关行政处罚的五种方式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违法所得;

(4)撤销报关等企业的注册登记,暂停从事有关业务;

(5)取缔未经注册登记和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和人员的有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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