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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综合服务,让我们向“假自营,真代理”风险说NO!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7-08-17 09:48:00    点击数:-   【

外贸综合服务,让我们向“假自营,真代理”风险说NO!

“假自营,真代理”,是指外贸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外贸企业的出口业务如果被证实为“假自营,真代理”,将不予退税,并适用征税政策视同内销处理,对企业自身而言是得不偿失的。(瀚而普-外贸代理
如果选择以外贸综合服务的形式申报出口及退税,就可避免因代理出口业务不规范而导致的退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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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外贸综合服务是什么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第五条之规定,外贸综合服务是指外贸企业为国内中小型生产企业出口提供的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
02成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有什么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第一条: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物,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
(一)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自产货物;
(二)生产企业已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三)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已经签订出口合同,并约定货物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至境外单位或个人,货款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
03外贸综合服务该怎样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第二条: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第15栏(业务类型)、《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第19栏〔退(免)税业务类型〕填写“WMZHFW”。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第五条:综服企业受中小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由综服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 综服企业应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备注”栏内注明“WMZHFW”标识;国税机关不再出具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将电子信息传递给委托方中小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
04退税分类管理不同类别的企业在申报外贸综合服务时的具体业务操作也不一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第三条:国税机关应根据综服企业退税管理类别,采取以下措施办理退(免)税:
(一)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的综服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1.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2.出口退(免)税额计算准确无误。
3.不涉及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确定的预警风险信息。
4.接受其提供服务的中小生产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二)退税管理类别为二类的综服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1.符合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
2.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3.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
(三)退税管理类别为三类的综服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1.符合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
2.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3.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
(四)退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综服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并排除所有审核疑点后,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1.申报的纸质凭证、资料应与电子数据相互匹配且逻辑相符。
2.申报的电子数据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3.对该类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外购出口货物,国税机关应对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必须抽取一定的比例发函调查。
05
其他相关规定
(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7目之(3) 规定为: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二)《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第二条第(三)项 规定为: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来源:厦门国税直属分局 周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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