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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管理策略探讨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6-12-14 15:26:00    点击数:-   【

自加入WTO之后,我国外贸企业与国外的交流日益加深,贸易额逐年增加。为了提升国际竞争力,外贸企业研究出口退税是不可避免的。本文通过对广州市部分外贸企业的出口问题管理情况进行研究,指出该类企业出口退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提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建议。


1、我国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现状


目前,我国外贸企业受国际市场需求降低、运输成本上升以及国内人工、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外贸货物出口成本上浮,直接导致外贸出口难度上升。外贸出口数量有下降趋势,因而时常有库存剩余,不少外贸企业为了减少库存,保证资金运转,采用外贸转内销的方式减少库存。由于出口数量降低,直接导致了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金额减少,因而不乏存在出口外贸企业设法出口骗税的情况。据报道,出口骗税常用的手段有:虚报出口货物价格,虚开发票,以空头公司形式骗取出口退税,乱用海关商品代码等等。


2、存在问题主要原因分析

2.1 出口退税相关配套培训无法及时更新近几年来,主管出口税务机关基本上每年3、4月份更新出口退税培训内容,但是每年内的出口退税系统软件以及出口退税的政策不定期更新或升级,有时候出口退税系统软件以及出口退税的政策一年会更新或升级好几次,这要求企业出口退税人员结合自身的技能灵活的处理出口退税问题。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外贸企业或新兴外贸企业的财务人员不具备这种硬性规定时,则为企业内部财务人员带来较大的困扰,税务部门管理上也出现不少漏洞。


2.2 选择出口方式不合适出口退税与出口方式息息相关,选择不同的出口方式,企业最后的利润也不同。一般而言,外贸出口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营出口方式,一种是通过委托关联的外贸企业进行代理出口。选择外贸出口方式比较重要,以下举例说明。


例:广州墩豪贸易有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性质的公司,出口圣诞工艺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若2015年某月广州墩豪贸易有限公司出口117万元人民币,购进原材料价款60万,税额10.2万,无上期留抵税额,消费税税额为3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外贸企业代理或收购货物出口时涉及消费税。则该公司税负计算如下:

(1)按照自营出口方式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抵扣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售价一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x(征收率+退税率)

=(117-0)x(17%-13%)=4.68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内销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一当期免抵退税不得抵扣税额)一期初留抵税额

=0-(10.2-4.68)-0=-5.52万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售价一免税购进价格)x退税率=117x13%=15.21万元


当期应退增值税=5.52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15.21-5.52=9.69万元


下期留抵税额=0


生产环节利润=100-60-30=10万元


出口环节利润=117-(100-30)=47万元


利润合计=57万元


企业所得税=57x25%=14.25万元


消费税=100x30%=30万元

合计净利润=57-14.25=42.75万元

当期税负为=14.25-5.52=8.73万元


(2)按照代理出口方式

应纳增值税=117A.17x17%-10.2=6.8万元

应纳消费税=117A.17x30%=30万元

代理公司应退增值税额=117A.17x13%=13万元

合计退税总额=13-6.8=6.2万元本公司利润=10万元

代理出口公司利润=47万元

利润合计=57万元

企业所得税=579x25%=14.25万元

消费税=100x30%=30万元

合计税负=6.8+30-13+14.25-30=8.05万元


由此可见,选择自营出口的税负为8.73万元,选择委托代理出口的税负为8.05万元。选择自营出口方式的税负大于委托代理外贸出口企业,税负越高,说明企业的效益越好,利润越高,市场竞争力越强。所以,广州墩豪贸易有限公司当期应该选择委托代理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实际上,而当期企业选择了自营出口,所以给企业选择出口方式不恰当方面的财务损失。但是这种方式仅适合于在征税率大于退税率之时使用,若出现征税率与退税率相等时,这种结论则不能适用。


3、建议或解决方法


3.1 明确审核结果,细化疑点原因

当外贸出口企业的财务人员将出口退税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官网进行预审之时,主管税务机关出口退税系统将出口退税预审结果反馈至外贸出口企业。通常预审不通过有两种结果,一是显示出口关单或发票信息填写错误,二是显示发票尚未存在发票总局。前者是人为导致,经过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财务人员更正信息后则可正常进行出口退税。而导致发票尚未存在发票总局的情况有多种,比如:销货方尚未进行发票扫描;购货发票为虚假发票;该批次出口货物尚未出口,海关处无该发票信息;发票信息尚未传送至外贸出口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等等原因。笔者认为,既然海关的电子口岸平台已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出口退税平台端口连接,那么审核结果应该明确显示具体的审核结果。外贸出口企业可以根据具体的原因,进行相应的措施。比方,销货方尚未进行发票扫描,则可及时告知对方此信息,适当催促对方及时进行发票扫描。如此细化后,不仅可以加速出口退税各个环节的效率,同时为外贸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起到护航的效果。


3.2 开通信息查询平台,及时反馈出口退税流程

出口退税流程复杂,环环相扣,主管税务机关对于单证的审核比较严格。作为一名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人员,每次正式申报出口退税后,企业对于出口退税款具体到达企业的基本存款账户的时间是不确定的。如果开通信息查询平台,企业可以通过该平台查询到出口退税款项的到达环节,比方仍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审核通过,主管税务机关通知银行;款项已准备转人企业等等。


有时候外贸出口企业需要进行函调,需要函调的情况有很多,大致可以概括为两种情况,一是单笔出口退税款项在10万以上,二是外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于出口退税存在疑问。函调的过程是由申报出口退税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出口退税企业进行取数,将出口退税备案资料的原件进行检查,并将复印件留抵审查,审查通过后,去函销货方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取数审查,而后销货方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查验,将函调审查结果反馈申报出口退税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若该过程无问题,出口退税款项会自然下达至申报出口退税企业,反之,延迟甚至不给予出口退税。函调不仅保障企业的信用,同时可以保证减少不法商人进行骗税的行为,但是该过程仍具有其复杂性。开通信息查询平台,增加透明查询到函调过程的透明化,可使企业充分筹划对出口退税资金的管理。


3.3 增加对业务真实性的监督

大多数情况下,我们认为业务的真实性比较难控制,源于无法具体跟踪业务的实施方式及实施地点。但是笔者认为,业务的实施方式离不开自产与外包两种,无论是哪一种方式最终都离不开工厂,以往我们的出仓单与进仓单都是由工厂自制的,所以存在漏洞,给不法商人带来钻空子的机会。如果要加强对业务真实性的监督,可从进出仓单由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发放、统一监管这个角度落实。笔者建议建立成本体系,由主管单位统一印制并发放进仓单、出仓单,年尾或不定期的抽查方式进行结余检查、监督。这样一来,可以将出仓单的数量与发票的数量进行对比,若是业务真实的情况下,两者的数量不会存在较大的差异,反之则存在较大的差异。虽然这种方式看似有点耗费人力财力,但是却可以大大防止骗税及虚假业务的发生。


3.4 扩大出口退税商品的适用范围


我国目前的出口货物税收政策存在以下几种方式: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但不退税、出口既不免税也不退税。对于出口外贸企业,首先需要申请进出口权,而后需要核定出口货物适用何种方式进行出口,因而在申报增值税时较困难。而某些企业尚未了解出口退税的行业规则,因而会出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申报出口退税,结果却不能出口退税。建议对所有国家允许出口的商品一视同仁,不仅可以简化工作流程,同时可以提高出口外贸行业整体经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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