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进口代理中受托方不当留置的风险如何防范,接下来瀚而普外贸进口代理小编将向您具体介绍。更多外贸进口代理欢迎来电咨询瀚而普上海外贸代理公司。
问:A公司与B公司签订《进口代理协议》,约定由A公司代理B公司进口一批生鲜食品,开立信用证并垫付相关货款及运输费用,B公司在信用证到期日后付清所有款项,逾期30日未支付的,A公司有权留置进口货物。
A公司接受委托后,依约进口了货物,垫付了报关费用,并于信用证到期日2004年5月21日垫付了相关货款,但B公司始终未能按照协议约定付清A公司垫付的款项,也未提取货物。2012年11月、12月,A公司分别与第三方签订购销合同,销售了部分货物以收回部分货款。因A公司认为B公司严重违反协议,故就A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向B公司追偿,起诉到法院。庭上,B公司对违约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A公司主张的损失中,有部分损失是由于A公司怠于处理货物导致的,B公司不应赔偿这部分损失。请问律师,外贸进口代理中受托方不当留置风险如何防范?
答: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处理代理事务,可以要求被代理人支付相应的报酬,代理人在处理代理事务过程中为被代理人垫付的相关费用,有权要求被代理人予以偿还。但除此之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出现代理人留置被代理人货物的情况时,代理人还存在防止货物损失扩大的义务。倘若代理人未采取合理措施,导致货物损失产生或扩大的,则代理人将自行承担货物损失产生或扩大的责任。
因此,代理公司在处理进口代理业务前,应谨慎审核国内委托商的资信,以及所进口货物的国际国内价格行情与走势,综合评估国内进口商的履约能力。此外,建议代理公司在签订进口代理协议时,在协议中约定,倘若国内委托商未能及时履行付款义务,代理公司有权留置相关货物及单证。若代理公司留置了相关货物,则建议采取利于货物保存的方式保管货物,防止因保管不当产生的货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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