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性难、取证难、移送难,是打击出口骗税违法犯罪的难点,充分利用物流信息来举证出口骗税,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本文以出口企业退税评估为引线,分析物流信息在出口退税评估中的具体作用,供读者参考。瀚而普-外贸出口代理
方法——运用出口货物流转的物流信息开展退税评估,是打击不法分子骗取出口退税的有效手段之一。
应用——通过查询出口货物物流网站、发函调查、外调取证、案头分析出口企业货物流的异常行为,获得货物出口全流程的物流信息,据此判断企业提供单据资料的真伪和逻辑关系。
目标——比对出口货物单据和申报退税信息是否一致,以确定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可能性。
典型案例
2015年10月,某市国税局审核A国际贸易公司出口退税申报时,发现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提示该公司“申报进货商品代码(62019390)为特别关注商品,关注级别为(4)级,需要加强审核”。随后,审核人员查看该公司税务登记和电子报关单信息,发现属异地法人、异地货源、异地报关。对此,该局决定加大对申报数据的分析力度,并要求企业报送对应的纸质备案单证。
案头分析
A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27日,注册资本500万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刘某。主要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等,出口货物实行“免退税”办法。2015年9月12日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并于次月首次申报出口退税,当月申报出口伊朗钢材187万美元(FOB价)。
企业提供的单证显示,2015年5月27日与江西省B服装有限公司签订821万元服装购销合同,涉及退税额119万元;7月从厦门市东渡海关报关出口,分别在10月、11月申报出口退税。该企业出口的服装征税率、退税率均为17%,风险关注级别高,且跨大类出口,开户银行为昆仑银行乌鲁木齐支行。
风险排查
发函调查。该局向A公司上游企业B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函核实,回函显示业务正常,同时注明B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25日,2015年7月1日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A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显示,合同签订于2015年5月27日,对比上游企业成立及一般纳税人办理的时间,合同的真实性有待进一步核实。
约谈法定代表人。2015年12月28日,该局税务人员约谈A企业法定代表人刘某。刘某称,与B公司的服装购销业务由中间人——老客户王某介绍,网上签订购销合同。业务流程是伊朗客户到B公司看样品确认购买后,A公司再和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对所购服装的验收和质量跟踪都由伊朗客户完成。但A公司无法提供与B公司业务洽谈的路途往来凭证,开户行在昆仑银行乌鲁木齐支行,是受美国对伊朗制裁的影响,国内只有昆仑银行可以和伊朗进行资金往来。
收汇情况。A公司提供的备案单证显示,该批服装出口业务已采用电汇(T/T)方式全部收汇,该局在核实其外币账户时,发现转入外汇的当天,全部结汇资金就转入A公司同名的人民币账户,外币账户当天均无余额,账上资金全部“一日清”,企业存在故意走账、虚拟收汇的可能。
识别单证
出口合同。A公司提供的出口合同显示,A公司于2015年6月20日分别与伊朗YAS和MYCO客户签订出口销售合同,但出口合同上无质量、交货标准、保险、交货地点和费用支付方等常规外贸合同的构成要素,并且两份买方不同的出口销售合同,签字笔迹非常相近。
提单及装货单。装货单信息显示出口业务对应两份提单,企业仅提供一份由APL(美国总统轮船有限公司)开具的正本提单的复印件,且与APL在国家交通运输和商务部门备案的提单样式、内容和标志存在明显差异。提单显示货物运抵国和指运港均为伊朗,而装货单上显示卸货港和交货地点均为阿联酋,且装货单和提单上的通知人不一致。装货单信息显示第二份提单是由HAN JIN(韩进船公司)提供运输,但企业未能提供第二份提单的复印件,通过HAN JIN的官方网站,也无法查询到对应报关单的物流信息。初步判定企业提供的两份提单涉嫌伪造。
支付凭证。A公司无法提供提单对应的海运费等费用支付凭证,通过约谈法定代表人和调阅单证,发现在整个服装出口过程中,该企业除购、销资金外,无任何代理、运输、报关、报检等资金和合同往来证明。初步判定在货物销售出口过程中,A公司未实质参与。
外调取证
综合上述信息,初步判定该企业2015年7月的服装出口退税业务涉嫌配单、配票、配货、配汇或虚假出口,主管退税部门及时申请到APL和HAN JIN两公司调查取证。对比该企业和APL提供的提单信息,发现船名、船期、装运港、到达港、商品名称、重量和体积基本一致,但货主、通知方和收货方均不一致。同时,APL出具的提单显示承运代理人是厦门某物流有限公司,A公司提供的提单无对应标识。HAN JIN公司查询不到第二份提单的相关信息,但提单对应货轮航线与实际航运线路一致。
综合上述情况,该局初步判定A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于2016年6月29日将此案件移送至稽查局做进一步审查。
应用分析
随着“金三”的建设完成和出口退税单据联网核查系统的推广使用,出口退税实现了票据流的有效比对,从源头遏制了犯罪分子利用票据和出口报关单骗取出口退税。
但不法分子的手段不断翻新,通过高报出口产品数量、价格,空箱假出口,伪造海运提单、买单配票骗取出口退税,骗税手段正在由“假业务假凭证”向“假业务真凭证”转移。
税务机关应及时跟进,更新打击出口骗税的技术手段和措施,尤其应加强对物流环节的监控,保证货物出口和申报信息的一致性,加大对买单配单骗税的打击力度。
了解整箱货物海运出口流程
货主和货代或无船承运人签订代理合同→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向船公司(承运人)订舱→船公司确认订舱,形成场站收据→船公司和货主签订运输合同→场站收据信息传递至空箱堆场→货代到空箱堆场提空箱和商业封字→去工厂装货,贴商业封字,形成装箱单→货物进入海关监管场所,形成运抵报告→报关,形成报关单→海关查验、放行→装船,理货公司制作理货报告→签发提单,证明货物已由船公司接管或已装船。
查询出口货物和申报信息一致性
海关通过闸口的扫描查验和对重点产品的抽查检验,保证货物和申报信息的一致性,但目前海关的查验率较低。对于出口综合服务平台企业,为了保障自身利益,部分平台建立了自己的出口货物检查机制,税务机关也可以利用平台企业的货物检查机制来保证货物和申报信息的一致性。
查询出口货物提单的真实性
保证提单真实性最值得信赖的是提单的签发方——船公司或者国际物流(货代)公司。通过中国航运网
查询确认提单签发方有无船承运人或承运人资质,运用函调方式直接从签发方核实;通过签发方官方网站,核实提单的真实性,官方网站获得的提单信息主要包括集装箱号、箱型、铅封号、货物进出港时间等。通过i跟踪查询确认出口货物的运行出发地点、航线及时间。
监管思路
税务人员应增强防范骗税责任意识
出口骗税手段屡屡翻新,伪装性很强,但仍有迹可循。比如不法分子通常选择高退税率的产品,从多个地方配货,出口国较多且变化频繁等。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充分了解辖区内出口退税企业,重视退税审核系统的疑点提示信息,识别企业申报出现的非常规做法。审核评估人员掌握足够的税收法律知识,具备良好的责任心,是发现企业骗税疑点的第一步。
充分利用海关和船运公司的物流信息
常规的账务检查、单据检查、约谈法定代表人和发函协查等手段难以满足当前查处出口骗税的新要求。针对出口骗税的新特点,以检查海运提单真伪、分析报关仓单信息、查找真实货代和货主信息等方面为切入点,从货物出口报关的各个环节到货物运输的全过程进行检查,搜集虚假出口的相应证据,提高货物流、票流、资金流追查的实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是查处出口骗税的新路子。
严格审核综合服务企业风控内控机制
为新兴业态企业制定更加细致的风险管控机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46号),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内部要建立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据此,要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留存业务物流单据(提单和货物验收资料)供税务机关检查,对于平台合作的国际物流企业,要逐步建立或完善物流资料网络查询系统。
(作者单位:税务总局干部学院 青岛市保税区国税局)
巧用物流信息 查证出口真伪
青岛市保税区国税局副局长 黄伟
不法分子通过购买真实出口业务,再配以虚假退税单证骗取出口退税,这就是买单配单(无纸化为配信息)骗税。
为了及时发现买单配单骗税,加强监管薄弱环节,首先应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加强出口货物流的真实性审查。从长远发展的角度,应当将视同内销征税、不予退税和出口免税业务全部纳入到出口退税申报范围,实行出口报关单全面核销制度,杜绝购买出口业务现象。其次,应当将涉及出口货物流的相关单证纳入出口退税申报和函调范围,短期内通过函调、实地核实等方式实现对出口货物流真实性的审查;未来可以将出口货物流相关单证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实现货物流真实性的信息化自动化比对。
总之,扩大和加强出口货物流真实性审查,已经成为打击出口骗税活动的当务之急。对此,加强物流第三方信息的采集和应用,必将成为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的又一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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