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型出口企业在出口本企业自产商品之余,同时为外商外购部分商品一同报关出口。对于外购的这部分商品应做好税务处理,以避免因处理不当而引发的出口退税风险。瀚而普-外贸出口代理
案例:甲企业是一家主营按摩器研发、生产出口的生产型出口企业,2015年12月已做出口退(免)税备案。2016年1月出口一批按摩器,数量为5000个,出口离岸价为20万元,一并报关出口的还有500个按摩器的转换器和1000个包装袋,转换器属于按摩器的更换零部件,出口离岸价为1万元,包装袋属于按摩器的外包装物,出口离岸价为5000元。2016年2月取得转换器和包装袋的进项税额发票,显示转换器外购价格为8000元,税额为1360元,包装袋价格为5000元,税额为850元,已在当月认证抵扣。2016年3月对该笔出口业务申报出口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而生产企业视同自产货物的首要条件就是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对于持续时间2年以上、纳税信用等级A类、销售额5亿元以上的高规模企业,外购的出口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项或具有相关性即可视同自产货物。对于其他企业,出口外购货物、配套出口货物、委托加工货物、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等货物,需要经过税务机关核查确认,方可视同自产货物出口。对于不符合视同自产的非自产货物,根据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免税即国内采购的商品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因此,甲企业出口的外购包装袋不符合视同自产的相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需要在2016年3月增值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免税项目第18栏——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项申报免税5000元,并调减当月免抵退税销售额5000元,对于外购包装袋的进项税额,需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进项税额转出项目第14栏——免税项目用转出进项税额850元。而对于外购的转换器符合视同自产规定,允许按视同自产申报出口退税,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应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1.规范出口免抵退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生产企业申报出口视同自产的货物退(免)税时,应按照《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业务类型”栏内填写对应标识。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还需要提供《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电子数据,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等纸质资料与出口退税申报资料一并留存企业备查。
2.加强视同自产货物日常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162号)规定,生产企业首次办理视同自产货物退(免)税申报,税务机关在其申报的退(免)税审核通过前,需要实地核查,核查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的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是否符合有关视同自产的规定。
3.提高出口企业税法遵从度。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实施以来,对出口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对高信用等级企业进行高效优质服务,对低信用企业进行重点监控。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州市开发区国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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