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际经营必不可少——进出口合同,提单,信用证及外贸代理
进出口合同,提单,信用证,外贸代理(瀚而普-外贸代理)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又称外贸合同、进出口合同,是买卖双方经过磋商,就一笔货物的进出口交易达成的协议。该协议是确定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
进出口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区别就在于它具有国际性,但是国际性用什么标准来确定呢?
历史上曾经有过以当事人的国籍标准、以当事人的营业所在地为标准、以行为发生地为标准以及以是否跨越国境为标准等来区分。
如何确定当事人是否达成了国际货物买卖的一致协议呢?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其实我国的《合同法》对要约和承诺所作的规定与公约基本相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2 提单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单证中关于货物应交付指定收货人或按指示交付,或交付提单持有人的规定,即构成了这一保证。
无单放货,只要无免责事由,承运人就应该对此承担全部责任;由于无单放货既违反了运输合同正确交货的义务,又侵犯了提单所表彰的物权,因而无单放货的责任也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也专门出台了《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3 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有条件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信用证支付方式有三个特点:
1、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
2、是纯单据业务。
3、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
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一种提单欺诈行为就是空头提单欺诈,就是指货物根本不存在或者货物的装船数量远远不足信用证规定的量,而卖方用假造的足量提单会同其它单据一起先向银行结汇,银行只审查单据表面又不管货物的情况,因此卖方待收到款后便逃之夭夭。而买方付了款但又收不到或收不足货而只能望单兴叹了。
倒签提单,就是指实际的装运日期比提单签发日期晚,这也是国际贸易比较常见的一种欺诈现象。倒签提单行为是伪造单据的行为,属于托运人和轮船公司合谋以欺骗收货人的欺诈行为。收货人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的装船日期是伪造的,就有权拒绝接受单据和拒收货物。收货方不仅可以追究卖方(托运方)的法律责任,而还可以追究轮船公司的责任。
这些都时刻提醒国际贸易中合同当事人,必须重视资信调查,选择资信好的交易伙伴;选择可靠的船公司(承运人)运载货物;重视装船监督,把握船舶动向;减少中间环节,尽量争取不要中间商。
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时的步骤
1、买卖双方应该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采用信用证的方式付款。
2、开证申请。
3、开证。
4、通知。
5、交单。
6、议付。
7、付款交单。
信用证的运转涉及许多当事人,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比较复杂。
4 外贸代理,就是由我国的外贸公司充当国内客户和供货部门的代理人,代其签订进出口合同,收取一定的佣金或手续费的做法。
外贸代理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直接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权利义务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这适用于双方都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
二是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权利义务由代理人对外承担,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权利义务由委托代理合同确定,这既适用于双方都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也适用于无外贸经营权的委托人与外贸企业之间的关系。一般情况下,人们所说的外贸代理制是指间接代理。
外贸代理制中代理人首先应具备企业法人的一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次外贸代理人必须具有外贸经营权,且只能在核准登记经营范围内从事外贸代理。
来源:国际商报e培训
上海瀚而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秉承着“专业、诚信、值得信赖”的经营理念,始终遵循国际贸易惯例,秉承重合同、守信用、优质服务、互利双赢的经营理念,与国际商业界、产业界、科技界、金融界建立了广泛的合作关系,通过国际贸易纽带紧密联结中国与国际市场。愿与国内外各界朋友真诚合作,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