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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过境)动植物及
其产品检疫审批之特许审批
适用范围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令第206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二)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三)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四)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办理流程
(一)材料受理。申请人向天津海关提交申请材料。
(二)天津海关受理申请后进行初审,在规定时限提出审核意见,并报海关总署审批。海关总署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批意见。
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非企业法人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
2.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原件)
3.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办理方式
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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