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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口商需重点关注的法律责任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3-07-31 09:18:54    点击数:-   【

食品进口商需重点关注的法律责任,下面跟着瀚而普进口外贸代理小编一起来看看吧!更多进口外贸代理欢迎来电咨询瀚而普上海外贸进出口公司,服务热线:021-35383360


2023年6月以来,海关总署开展“进口食品企业安全责任年”系列活动,进一步推动进口食品各类生产经营者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进口食品质量安全。对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最严厉的处罚”和“最严肃的问责”的有力保障。本文重点就食品进口商较为关注的食品进口时涉及的法律责任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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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法律责任是指在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因违反法定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法律责任

一是违反食品进口商备案相关要求的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法条链接】《办法》第六十八条,食品进口商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情节严重的,海关处以警告。

食品进口商在备案中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海关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是境内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不配合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核查的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法条链接】《办法》第六十九条,境内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不配合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核查工作,拒绝接受询问、提供材料,或者答复内容和提供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罚款。

三是违反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相关要求的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法条链接】《办法》第七十条,海关在进口预包装食品监管中,发现进口预包装食品未加贴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进口商拒不按照海关要求实施销毁、退运或者技术处理的,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罚款。

四是未经海关允许将进口食品提离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的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法条链接】《办法》第七十一条,未经海关允许,将进口食品提离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的,海关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五是行政相对人违反《办法》规定涉及刑事犯罪的,追究刑事法律责任。行政相对人可能触犯以下罪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逃避商检罪,妨害动植物检疫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

【法条链接】《办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及《食品安全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

一是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给与处罚。

二是进口《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一无三新”的相关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

三是违反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进口食品的行为,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给予处罚。

四是违反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行为,依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

五是违反进口商自主审核要求的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

六是违反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

七是进口商被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

八是逃避进出口食品合格评定或监督管理的行为,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九是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食品的行为,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十是进口食品不予申报和不如实申报的行为,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十一是伪造变造买卖使用海关证单印章的行为,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四条、《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如果涉及动植物检疫的,还可同时适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十二是《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提及的弄虚作假行为,依据该行政法规的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给予处罚。

上海瀚而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以进口外贸代理、出口外贸代理及自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际供应链业务为主的专业化、多功能、综合性的进口外贸代理公司,我公司也提供预归类和产地证服务,24小时应急响应,提供进口冻品冷链消杀、区内仓储、出口外贸代理、清关等一揽子进出口服务,出口外贸代理热线:021-35383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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