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晚,巴拿马籍油船“桑吉号”与装载约6.4万吨谷物的中国香港籍货船“长峰水晶号”,在上海辖区长江口以东约160海里处发生碰撞,“桑吉号”全船失火。起火燃烧一周后,“桑吉”号于1月14日12时左右突然发生爆燃,全船剧烈燃烧后沉没。1月15日,中国外交部证实称,“桑吉”号上载有13.6万吨凝析油。据国家海洋局的消息,沉海区域有长约12公里、宽约9公里的油污带,面积约58平方公里。
“海洋环境污染的特点在于其火灾、爆炸性事故泄漏的污染物会随着水的流动而四处溢流,不会局限或固定在某一点,可能波及我国临东海的多个省份,甚至其他国家,造成国际纠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蔡滢炜律师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事故到底发生在何处?哪个国家可以对此次事故及相关司法程序行使管辖?今天跟着瀚而普-外贸代理的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属于我国管辖海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
据了解,“桑吉”轮最初的出事地点位于长江口以东约160海里,位于中国的专属经济区内,但是碰撞之后又漂移到韩国专属经济区内然后爆炸沉没,其间还曾在日本主张的中间线附近漂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1月15日刚刚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可以肯定的是,未来如果因为此次事故引发油污损害索赔,中国的相关海事法院是拥有管辖权的。但考虑到‘桑吉’轮在发生碰撞后漂移到其他国家领域,加上此次事故最终造成的损害范围目前尚不得而知,所以其他国家也可能基于其国内法行使相关的管辖权。”蔡滢炜表示。
那么,该向谁提起油污损害索赔?蔡滢炜向记者介绍,根据《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有权向我国海事法院提起油污损害索赔的主体包括养殖户、捕捞户、旅游单位、海事行政部门、海洋行政部门、渔业行政部门等。
我国现已加入《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和《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将船舶油污事故民事责任主体限定为船舶所有人。司法实践中,中国法院审理船舶油污案件一直遵循责任专属制度,将船舶所有人作为唯一的民事责任主体。同时,根据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规定,对油污损害的任何索赔,可向承担船舶所有人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或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直接提出。
“由于各国对于海洋溢油处置的规则和程序不统一,易造成该赔未赔、同损不同赔的情况,容易引发矛盾和纷争。”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油污损害赔偿范围较窄,可能会留下隐患。
“我国是《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缔约国,但不是《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的缔约国,且在《海商法》中也无明确船舶油污赔偿的规定,这都对之后的补偿造成困扰。”该负责人对该事件后续处理表示担忧。同时指出,该事件将给滨海旅游业带来一定影响。为此,记者联系了中国国旅(江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了解情况。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看来,“桑吉号”沉没事件对他们的工作开展没有产生影响。在得知船中泄漏的燃油可能会对周边海洋生态环境产生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长久影响后,他表示,希望事件负责人能尽快做好事故处理工作,避免影响扩大。
来源:中国贸易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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