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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关于进一步优化进口服装检验工作的公告
上海海关公告2020年第5号
为贯彻落实海关总署关于稳外贸稳外资的工作部署,推动外贸稳中提质,优化上海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上海海关决定对本关区进口服装检验流程实施优化,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开展进口服装安全风险评价,即上海海关根据进口服装商品检验及风险监测情况,结合海关企业信用等级开展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进口服装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的模式。
二、进口服装命中取样送检时,进口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进口服装安全风险评价工作,并根据下列情况提交相关资料:
(一)对于具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企业自有检测报告的,企业可向现场海关提交《进口服装符合性申明》(以下简称“符合性申明”)(附件1)、检测报告以及相关随附资料。
(二)对于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企业自用、样品展示、研发测试、赛事活动、新品发布等不进入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服装,企业可向现场海关提交《进口服装特殊情况说明》(以下简称“特殊说明”)(附件2)以及相关随附资料。
三、企业提交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或企业自有检测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第三方检测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检测机构获得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质并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及中国计量认证(CMA),且相关资质及认证范围覆盖进口服装检验所涉及的所有项目。
2. 列明检测标准、检测方法和具体检测数值。所测项目应包括GB 18401及GB 31701内的所有适用项目。
3. 检测报告中包括可以确认检测报告和实际进口货物一致性的内容。
4. 海外检验鉴定机构的报告要求由上海海关另行认定。
(二)企业自有检测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列明检测标准、检测方法和具体检测数值。所测项目应包括GB 18401及GB 31701内的所有适用项目。
2. 随附自有实验室介绍及能独立于所属企业、出具客观的检测结果的说明。
3. 相关检测资质,如ILAC-MRA签约认可机构认可等的说明。
4. 检测报告中包括可以确认检测报告和实际进口货物一致性的内容。
四、上海海关按规定对进口服装开展安全风险评价工作。
对经风险评价为合格的进口服装,海关按相关工作规定要求完成合格评定程序。
对存在下列情况的,风险评价为不合格,对该批进口服装采用抽样检测的合格评定程序:
(一)企业未提交符合性申明或特殊说明的。
(二)企业提交的符合性申明、特殊说明及其相关检测报告不符合要求的。
(三)命中因海关总署不合格警示通报或其他原因发起的布控指令的。
(四)其他不适用于采用符合性评估、合格保证等合格评定程序的。
五、进口服装安全风险评价工作完成且评价结果为合格的,进口企业即可凭海关签发的《抽/采样凭证》向现场海关申请取回已采样样品。
六、如有相关问题,可联系上海海关进行咨询。
七、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进口服装符合性申明
2.进口服装特殊情况说明
上海海关
2020年10月3日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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