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个兽药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下面跟着瀚而普进口外贸代理小编一起来看看吧!更多进口外贸代理欢迎来电咨询瀚而普上海外贸进出口公司,服务热线:021-353833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已于2020年4月1日实施,作为我国首个兽药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标准取代了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相关部分,我国食品关于兽药类残留限量终于有“标”可依了!
标准出台背景意义
近几年来兽药残留引起食物中毒的报道越来越多,因兽药残留问题被国外通报的出口食品也屡见不鲜,药物残留不仅可以直接对人体产生急慢性毒性,还可以通过环境和食物链的作用间接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此前,我国对兽药残留的规定主要依据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此次出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是对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一次补充完善。
标准解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是怎样一个标准?有何特别之处?
●规定兽药品种更全面 ●
与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相比,新标准规定的兽药品种增加76种,残留豁免兽药品种增加66种,残留限量增加643项。标准中规定的267种(类)兽药在动物性食品中的2191项残留限量要求基本覆盖了我国常用兽药品种和主要动物性食品种类。
●制定过程更科学严谨 ●
新标准充分考虑我国动物性食品市场行情,开展风险评估,广泛征求意见,并接受世贸组织成员评议。
● 规定限量要求更严格 ●
新标准全面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欧盟和美国等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最严标准,实现与国际接轨。譬如,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药物阿莫西林在所有食品动物奶中最大残留限量为10μg/kg,而新标准规定,阿莫西林在所有食品动物奶中最大残留限量为4μg/kg。
注意事项
新标准已经实施,广大食品进口商应该怎么做?
目前消费者对进口食品需求量越来越大,尤其是进口奶类、蜂蜜产品等更是十分畅销,首个兽药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在即,笔者对广大食品进口商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充分重视该首个兽药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时梳理所进口动物性食品在该标准中规定的兽药类限量要求。
二、将梳理的相关要求及时传达境外出口商和生产企业,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所进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必要时进口商可自行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所进口动物性食品实施相关兽药类项目的检测予以验证。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情况以及向我国出口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结语
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广大食品进口商更应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主动作为,全面掌握所进口食品的质量安全状况,认真审核境外出口商、生产企业保证食品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能力,共同保障我国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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