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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好规避外贸结汇风险技巧-瀚而普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6-09-05 14:47:00    点击数:-   【

今天,如果走访内地的外向型企业,人们谈论最多的话题,莫过于外贸业务中的收汇考核及风险问题。不少企业掌门人一说到外贸结汇风险时,大都忧心忡忡,深惧一旦陷入泥淖,可能导致一发不可收拾的局面。在这里,我们就外贸实务中常见的结汇操作及风险规避等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众所周知,当前国际贸易发展迅速,数量、品种、金额等都在不断扩大,传统银货两讫的结算方式早已不能适应现代国际贸易的需求,多数外贸结汇都是经由银行,通过票据、单据等结算工具的转移和传递,来清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从而实现买卖的最终完成。

目前,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即汇款、信用证、托收、保函和保理等。那么,究竟选择何种国际结算品种对于成交最有利呢?这主要取决于国际经贸活动的内容、融资需求,风险保障程度以及银行服务范围等因素。在这里仅就各种结算方式一些操作上的问题进行分析,供客户根据自身的要求量体裁衣。

一、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汇款结算方式

汇款是一种古老的结算方式,今天在外贸活动中仍得到广泛的运用。汇款结算又根据其性质,分为T/T”PAYMENTINADVANCE)和T/T”(DEFFERREDPAYMENT)两种。

所谓T/T”,即预付货款,就是卖方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然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发给买方的一种结算方法。T/T”又称货到付款,就是在签署合同后,卖方先发货,买方收到货物后,再付款的结算方式。


    显而易见,预付货款是一种对于出口商较为有利的结算品种。因为出口商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实际上等于得到了进口方的无息贷款,其出口的风险程度已经得到了控制。换言之,出口商已经接受了进口方的购货担保,从而掌握了出口的主动权。

    也可以说,预付货款是一种对进口商较为不利的结算品种,

因为(1)货未到手就付了款,等于向对方提供了无息贷款,造成了利息损失;(2)进口商实际承担了贸易中的风险,即,出口商可能在收款后,不按时、按量、按质地发货,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

T/T”,即货到付款,则刚好相反,是一种有利于进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的结算方式。所以,汇款的交易方式实际上完全处在买、卖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因而,被称为商业信用

   当前,在进、出口贸易中,还有一种沿用国内贸易的结算办法(在浙江、上海等地使用得最为广泛),即,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以后,由买方先付50%~60%的订金。工厂先开工生产,等到货物出运后,再以交付提单为凭据(即,象征性交货),支付余下的40%~50%的货款。

   一般而言,这种贸易结算办法,所付订金数额的多寡,要视买、卖双方的信任程度而定,有相当的伸缩余地。如果双方是老客户,对方所付订金也可在30%~40%之间。不少出口商甚至允许进口商在收货、验货之后,再支付余下的货款。分批发货、分批收汇,可以降低结汇风险程度。在实务中,是一个可以考虑规避风险的结汇模式。


二、银行不承担责任的托收结算方式

国际贸易中托收结算方式程序较为简便,这个简便是相对于信用证结算方式而言,但是其中的风险也是不言而喻的。

跟单托收DOCUMENTARYCOLLECTION)的具体做法,是由出口商开立跟单汇票,连同一整套货运单据交给出口地银行,委托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代理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又可以根据其性质,分为“D/P即期“D/A远期两种。“D/P即期就是出口国的托收行收到单据,审核无误后,寄给进口国的代收行,由代收行通知进口商前来付款赎单。因此,“D/P即期手续较简单,风险相对也较校“D/A远期的具体做法是,托收行将单据寄到对方银行,进口商前来银行取单。但是,这次进口商并不需要付款,只是向代收行签署一个托收承兑书,保证到期付款,就可以把代表货物的单据取走。

因而,“D/A远期的风险也是可想而知的。此时,如果进口商取单后不来付款,或者拖延付款,或者少付款,甚至不付款,对此,出口商毫无办法。因为托收结算方式,进口商是否付款,完全是依据进口商的信誉来完成付款行为的。

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商业信用,从理论上来说,银行对此并不承担责任。

国际贸易中托收结算方式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手续迅捷、简单。在跟单托收中,出口商以控制货权的单据来控制货物。托收银行以交付代表货物的单据来代表交货。而银行的交单,又以进口商的付款承兑为先决条件。

但是,托收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就较为不利了。因为卖方能否按时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假如进口商因商情变化,到时拒不付款或者拒不承兑,买方就有可能迟收货款、收不到货款的危险。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对此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所谓商业信用的风险性也就在这里。特别是当采用空运交货方式时,托收结算方式更应谨慎从事。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选择做“D/P即期比选择做“D/A远期较为安全。因为“D/P即期,一般银行一定要等买方付了款之后,才交出代表货物的单据,卖方是不会落得财货两空的境地。从理论上来说,只要买方未付款,货运单据仍在银行,那么,货权仍归卖方,卖方仍可将货物转卖给他人或者运回。

相对来说,“D/A远期风险就比较大,因为,进口商有可能不来承兑,或者签署了承兑书,取走了单据、提了货之后,到期日不来付款,或者少付款,银行和卖方是无可奈何的。
由此可见,在外贸结汇中,如果使用汇款托收结算方式时,同时选择续做出口信用保险,不失为一个规避风险的最佳选择。

三、以银行信用做担保的信用证结算方式

正因为汇款托收结算方式存在着诸多弊病,为了解决买、卖双方的互不信任问题,信用证结算方式也就应运而生了。

信用证结算是当前国际贸易中,使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结汇方式。它的主要特点是,把原来由进口商履行的凭单付款责任,转由银行来承担。即,通常所说的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因为,银行信用更加可靠、更加稳健,而且,银行的资金也更加雄厚,使得买卖双方都增加了安全感,从而大大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因为有了开证行所作的付款承诺,进、出口双方在与他们相关的银行打交道时,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得到银行的资金融通。如,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可以做打包贷款;交单、议付时,可以做押汇等。此一资金融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商人资金周转的困难,有利于他们的外贸拓展。

有的进口国存在着外汇管制,该国的一切进出口业务,都要报请当局批准。但是,如果他们开得出信用证,也就意味着该项贸易已经通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了。

但是,任何一种结算方式都不可能完美无缺,信用证结算也不例外,其主要弱点有:

1)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行为,只要单证相符,开证银行就一定要付款,进口商也一定要付款赎单。因而,进口商有可能得到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的单据,可是并不一定能得到与单据条款完全相符的货物;

2)信用证业务中,有可能存在欺诈。无良商人利用信用证的上述特点,进行不法活动。如,提供无货单据、假冒单据等;
3)出口商在履行信用证条款时,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单证不符,导致开证行的拒付;

4)开证行和进口商可能无理拒付或无力支付;
5)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通常向进口商收取一定数目的押金,由于信用证结算的周期较长,该资金被银行占用;
6)信用证的手续过繁、费用过高;
7)开证行可能在信用证中列出一些软条款,使信用证失去了其保证付款的功能等等。虽然信用证结算有以上不足之处,但是,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实际上,已经成为现代国际结算影响最大、应用最广的结汇方式。

今天,各国经贸交往日趋密切,因此,我们不仅要学会这些游戏规则,而且,还要在贸易风浪中,对游戏规则运用游刃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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