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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协定对菲律宾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3-06-02 10:27:39    点击数:-   【

RCEP协定对菲律宾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下面跟着瀚而普进口外贸代理小编一起来看看吧!更多进口外贸代理欢迎来电咨询瀚而普上海外贸进出口公司,服务热线:021-3538336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有关规定,《协定》将于2023年6月2日起对菲律宾生效实施。《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增加菲律宾,《办法》第十四条所述的《特别货物清单》增加《出口至菲律宾特别货物清单》——本公告自2023年6月2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第255号令

总署第25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5号令)

第十四条  具备原产资格并且列入进口成员方《特别货物清单》的货物,如出口成员方价值成分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其《协定》项下原产国(地区)(以下简称原产国(地区))为出口成员方。

前款规定的出口成员方价值成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计算,但其他成员方生产的材料一律视为非原产材料。

各成员方《特别货物清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十五条  具备原产资格但未列入进口成员方《特别货物清单》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地区)为出口成员方:

(一)货物在出口成员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二)货物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并且在出口成员方经过了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加工或者处理;

(三)货物在出口成员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并且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海关总署255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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