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产品需要提前办理检疫审批?
根据《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0号令修改并重新公布)规定,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进境动物(含过境动物)、动植物产品和需要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过境动物过境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需要检疫审批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包括四大类: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特许审批、过境检疫审批。检疫审批办理服务热线021-35383360。
1、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1.1、动物:
1.1.1活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虾、蟹、贝、鱼、蚕、蜂等)。
1.1.2动物繁殖材料: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
1.2、食用性动物产品(动物源性食品):动物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鲜蛋,鲜奶(含巴氏杀菌乳、生乳和生乳制品,如生乳制成的奶酪、酸奶等),动物源性中药材,特殊营养食品(如燕窝),动物源性化妆品原料、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以及其他养殖水产品。不包括:野生水产品、蜂产品、蛋制品、奶制品、熟制肉类产品;
1.3、非食用性动物产品:原毛(包括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明胶,蚕茧,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等,含有动物成份的有机肥料。
2、植物检疫审批
2.1、果蔬类:新鲜水果、番茄、茄子、辣椒果实。
2.2、烟草类:烟叶及烟草薄片。
2.3、粮谷类: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高粱等。
2.4、豆类: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
2.5、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
2.6、饲料类:麦麸、豆饼、豆粕等。
2.7、植物繁殖材料: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
2.7.1一般植物种子、苗木及其他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须办理《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农业种苗,农业检疫部门负责;福建省为农业厅植保植检站)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林业种苗,林业检疫部门负责;福建省为林业厅森林防护站)
2.7.2玉米种子、大豆种子、种用马铃薯、榆属、松属、橡胶属、烟属等的苗及其它繁殖材料(包括试管苗等):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境前须办理特许审批,具体见“特许审批”。
2.8、植物栽培介质:除土壤外的所有由一种或几种混合的具有储存养分、保存水分、透气良好和固定植物等作用的人工或天然固体物质组成的栽培介质。
3、特许审批
3.1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3.2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3.3动物尸体。
3.4土壤。
*植物检疫特殊审批名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执行。
4、过境检疫审批
过境动物和农业转基因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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