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进口外贸代理的同仁注意了,“贸易术语”规范如何使用你知道吗?瀚而普进口代外贸理小编替您科普一番。欢迎来电咨询瀚而普上海外贸进出口公司。
按国际惯例,目前有关贸易术语解释内容最多、使用范围最广和影响最大的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它对贸易术语的表述方式进行了建议,即“术语+具体交货地点+术语版本”。然而,综合分析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委)审结的97件典型案例,几乎没有一个能够达到这一标准。
根据贸仲委日前发布的《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16)》,在97件典型案例中,只有10%的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交货地点,其余90%的合同尽管列明了交货地点,但仅包含了城市、港口、保税区或公司名称,不够具体。另外,仅有6个案例的合同中写明了具体适用哪一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自1936年国际商会(ICC)发布《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不断更新,先后已制定并公布了1936、1953、1967、1976、1980、1990、2000、2010八个版本。
准确选择与规范使用并重
国际贸易从业人士和可能涉及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应选用适当的贸易术语并规范使用。在选用术语之前,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交易模式进行充分的分析,通过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相关文件的学习,选用一个有助于交易目的达成又能尽量减少己方风险和义务的术语。
在涉及链式销售等内陆运输的情况下,更推荐使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中的 FCA、CPT、CIP三个贸易术语,而不是人们更习惯使用的CIF术语,因为FCA、CPT、CIP这三个贸易术语可以避免卖方承担CIF术语中的“货交承运人后到货物装上船之前”的风险。结合术语选用的频率,当事人在选用最为习惯的FOB和CIF时,应当更为小心谨慎,因为它们仅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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