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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出口通关指南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4-08-07 10:06:54    点击数:-   【

摩托车出口通关指南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摩托车产销国之一,国产品牌摩托车以其优异的质量、多样化的产品以及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价格优势,吸引了众多海外消费者。本文将详细介绍摩托车出口海关监管要求。需要摩托车出口的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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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归类要求

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HS)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摩托车归入品目8711项下。商品名称为“摩托车(包括机器脚踏两用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不论有无边车;边车”。其中装有活塞内燃发动机的摩托车按照其气缸容量(排气量),分别归入8711.1000-8711.5000项下,而由一个或多个电动机驱动的摩托车则归入8711.6000项下。

 

二、申报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涉税规范申报目录及释义》及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要求,摩托车(商品编码8711)必填的申报要素共有五项:

品名:应明确指出摩托车出口的通用名称,以便海关进行正确的商品分类和识别。

发动机类型:摩托车所使用的发动机的具体类型,如柴油、半柴油、汽油、电动机等。

排气量:摩托车出口的动力指标。指在发动机的某一循环运作中,能将全部空气及混合气体送入所有气缸的能力,即该发动机所有气缸工作容积之和,用“CC”或者“毫升”表示。(87116000项下装有驱动电动机的摩托车无须填报)

品牌(中文或外文名称):摩托车出口品牌的中文名称或外文名称,以便海关进行品牌识别和相关知识产权的核查。

型号:摩托车出口的具体型号,有助于区分不同功能和配置的产品。

 

三、出口许可证办理要求

需要办理许可证的范围

根据《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8711100010、8711201000、8711202000、8711203000、8711204000、8711205010、8711205090、8711301000、8711302000、8711400000以及8711500000项下装有活塞内燃发动机的摩托车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企业应向商务部或者商务部委托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四、主要国际和国内技术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于摩托车出口不属于海关列入法定检验目录商品,海关仅对其实施抽查检验。但企业仍需注意进口国(地区)对摩托车产品相关准入的法律法规、认证等要求。

 

五、主要市场技术性贸易措施要求

(一)监管机构

欧盟汽车、摩托车出口产品型式认证制度由欧盟EEC汽车技术法规体系构成。欧盟制修订EEC/EC/EU技术指令的权力机构分为4个层次:欧洲理事会(欧盟首脑会议)、欧洲议会、欧盟部长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其中,欧盟委员会是欧盟许多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欧洲议会和部长理事会是批准和监督机构。在欧盟委员会中,与摩托车工业及技术指令直接相关的有“企业和工业总司”,该总司又分为10个分司,每个分司又分成若干个“处”,负责摩托车工业及技术指令工作的具体机构为“企业和工业总司F分司(消费品和欧盟卫星导航规划)1处(汽车工业处)”。此外,欧盟委员会“总司”与摩托车出口工业及技术指令有间接关系:机动性和运输总司、能源总司、环境总司、研究总司、税收与海关同盟总司。

欧盟成员国亦有摩托车监管机构,下表为欧盟15个骨干成员国负责摩托车产品型式认证的政府主管机关名称和地址。

 

(二)技术法规

目前,欧盟摩托车出口验证同时并行两套体系:

 

? 欧盟指令(EU Directives);

 

?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UN ECE Regulations)。

 

针对上述两套体系中尚未规范到的机动车辆,各个成员国各有其本国法规来适用施行相关的国际协定及其使用登记。

(三)认证流程

摩托车出口产品的型式认证分为整车型式认证和部件型式认证。一般先取得灯光等零部件的部件型式认证,然后逐步取得制动性能、废气排放、噪声等特性的部件型式认证。e-mark认证即为摩托车出口型式认证。e-mark形式认证流程如下:

 

1. 申请

生产企业向一个成员国的认证机关提交申请,并按照规定的式样提供产品的资料文件。

2. 实施样品检查和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检查

该步骤可以由该认证机关认可的技术服务机构执行,也可以由认证机关自己执行。生产企业可以在认证机关和各个技术服务机构之间自由选择。

样品检查分为两部分:一是样品检验,确认样品的部件和技术单元是否符合各单项指令的要求,一共有24项(见表3);二是样品和资料文件的符合性核查,一共有27项(见表4)。如果申请的生产企业提供了一个或多个其他成员国颁发的部件型式认证证书,由于成员国认证机关之间是互认的,因此可以免做相关的检验项目。

3. 型式认证证书的填写和公布

认证机关将检验和核查结果填写到车辆型式认证证书中,并作结论批准或拒绝型式认证。

4. 一致性证书和认证标志

车辆获得型式认证批准后,对按该型式一致性生产的每一车辆,生产企业应该以规定的式样出具一致性证书,必须加贴型式认证标志。认证标志的内容包括:型式认证号、执行型式认证的成员国的识别号或首字母,和字母“e”、车辆识别代码(数字或字母)。 

5. 资料文件变更和产品停产的处理

6. 车辆取得型式认证后,生产企业应对产品一致性负责。如果产品发生变化导致其资料文件发生变更,或者产品彻底停产,生产企业必须通知签发证书的认证机关。

7. 不一致的处理

如果签发证书的成员国认证机关发现车辆不符合通过认证的型式。该认证机关将采取措施,使车辆重新符合生产一致性;认证机关可以撤消其型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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