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木材可分为原条、原木、锯材和各种人造板四大类,跟着瀚而普进口外贸代理小编一起来看看进口木材检验检疫的注意事项吧,需要木材进口外贸代理业务欢迎来电咨询瀚而普上海外贸进出口公司:021-35383360
一、进口木材检验检疫处理
1、熏蒸处理
熏蒸处理可在船舱、集装箱、库房或帐幕内进行。
(1).溴甲烷常压熏蒸
环境温度在5℃-15℃时,溴甲烷的剂量起始浓度达到120g/m3,密闭时间至少16小时。
环境温度在15℃以上时,溴甲烷的剂量起始浓度达到80g/m3,密闭时间至少16小时。
(2).硫酰氟常压熏蒸
环境温度在5℃-10℃时,硫酰氟的剂量起始浓度达到104g/m3,密闭时间至少24小时。
环境温度在10℃以上时,硫酰氟的剂量起始浓度达到80g/m3,密闭时间至少20小时。
2、热处理
热处理可采用蒸汽、热水、干燥、微波等方式。处理时原木的中心温度至少要达到71.1℃并保持75分钟以上。
3、浸泡处理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原木完全浸泡于水中90天以上杀灭所携带的有害生物。
4、其他经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部门批准使用的有效的除害处理方法。
二、进口申报需要提供的文件
输出国家或地区正本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及相关报告或文件;
正本的产地证书;
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及发票、装箱单;
海运提单;
仓储合同(仅适用于在口岸进行仓储贸易的进境原木、板材);
发货人提供的检尺码单(发货检验码单);
海关加工贸易电子账册的打印件或其他证明贸易方式的证明材料(仅适用于属进口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的)。
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涉及濒危物种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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