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针对出厂销售、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特殊情况,对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可免办理3C认证的条件,予以公告。需要办理免3C认证的欢迎来电咨询!
符合以下条件的,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为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和样品。(后续监管:退运或销毁)
2、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3、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含办公用品)。
4、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后续监管:退运或销毁)
5、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进口的零部件。(后续监管:出口报关单)。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可向有关质检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书、证明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经批准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3C免办需要准备的文件
1、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2、后续管理承诺书(可以提供模板)
3、附有产品明细的进口合同、发票或提单(复印件盖公章)
4、研究、开发、测试计划书/项目书 (仅适用于“为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和样品”)
5、CCC指定认证机构出具的CCC认证送样通知书(仅适用于“为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和样品”)
6、关于相应产品符合国内安全标准的承诺(仅适用于“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7、工厂生产线/成套设备生产线的证明(仅适用于“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含办公用品)”)
8、成品出口合同(仅适用于“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进口的零部件”
《目录》中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配套法规进行处罚。
1.不符合本公告条件而借口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
2.符合本公告条件但没有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
3.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
4.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不按原申请目的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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