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成套货品”是进出口商品归类时经常遇到的一类商品。有时,这些“零售成套货品”一并归入同一税号;有时,又要分别归类(即使它们包装在一起)。也就是说,它们不符合归类总规则三(二)中所规定的关于“零售成套货品”的规定。今天跟着瀚而普-外贸代理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其实,判断这些商品是按“零售成套货品”一并归类,还是分别归类的依据是:归类总规则三(二)中所规定的关于“零售成套货品”的三个条件。当三个条件同时符合的情况下,它们才可一并归类;否则应分别归类。
我们对这三个条件具体含义的理解程度,会影响到它们的归类结论。因此,本文主要详细分析“零售成套货品”的三个条件,并通过部分典型的归类实例来加深对这三个条件的理解,以供从事归类工作的人员参考。
“零售成套货品”归类条件
“零售成套货品”对应的英文为“goods put up in sets for retail sale”,从其商品名称上判断,它必须是“零售(for retail sale)”的,必须是“成套(put up in sets)”的;或者说,它们是由多个商品构成的,单个商品不能视为成套的。
在《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规定了符合“零售成套货品”的三个条件:
1.由至少两种看起来可归入不同品目的不同物品构成的;
2.为了迎合某项需求或开展某项专门活动而将几件产品或物品包装在一起的;以及
3.其包装形式适于直接销售给用户而无需重新包装的。
这三条是从英文翻译过来的。为更准确地理解原义,我们也对比分析其相应的英文:
(a) consist of at least two different articles which are, prima facie, classifiable in different headings;
(b) consist of products or articles put up together to meet a particular need or carry out a specific activity; and
(c) are put up in a manner suitable for sale directly to users without repacking(e.g., in boxes or cases or on boards).
第一条规定——“零售成套货品”必须是由两个及以上(at least two different articles)不同品目(in different headings)的商品构成,由同一品目项下的不同商品或只有一件商品,不属于“零售成套货品”。
例如,由六把餐叉构成的成套货品不能视为“零售成套货品”,因为它们属于同一品目(品目82.15)项下的商品,不属于不同品目的商品。
那么,是不是同一品目项下的商品就不能构成“零售成套货品”呢?
答案是否定的。总规则三(二)所指的“零售成套货品”只适用于品目的确定,不适用于子目的确定,只有在确定子目的时候,才可以考虑同一品目项下的商品所构成的“零售成套货品”。
第二条规定——这些不同的商品包装在一起(put up together)必须是为了满足某项需求或为了开展某项专门活动(meet a particular need or carry out a specific activity)。更进一步从功能、用途上分析,这些商品包装在一起时的功能和用途应是互补的,相互之间应配合使用。
第三条规定——这些商品必须是直接销售给用户(suitable for sale directly to users),在销售之前不能再重新包装(without repacking)。如果在销售之前还要经进一步加工、制作或重新包装,以及与其他商品组合后或加入其他商品后才销售后用户的,则不能视为直接销售给用户。
另外,从第二条条文后面的“以及”或英文中的“and”可知,这三条必须在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才可被视为“零售成套货品”;或者说,它们才可一并归类。
在实际的归类实例中,判断第一条和第三条是否符合较为容易,而判断第二条是否符合较为困难。因此,第二条也是判断零售成套货品是否可以一并归类的关键。
碗式方便面——由面饼(品目19.02)、调味包(品目21.03)和塑料小叉(品目39.24)构成,它们被一并装于一个纸制容器(品目48.19)内。
该成套货品由不同品目的商品组成(满足条件一),几部分商品在功能上是互补的,为了满足某项需求(供食用)而被包装在一起(满足条件二),该商品可直接销售给用户(满足条件三),所以该成套货品符合“零售成套货品”的三个条件,可一并归类。依据其基本特征,按面饼归入品目19.02项下。
成套理发工具——由一把电动理发推子(品目85.10)、一把梳子(品目96.15)、一把剪刀(品目82.13)、一把刷子(品目96.03)及一条毛巾(品目63.02)构成,它们被装在一个皮匣子(品目42.02)内。
该成套货品由不同品目的商品组成(满足条件一),几部分商品在功能上是互补的,为了完成某项专门活动(理发)而包装在一起(满足条件二),该成套工具可直接销售给用户(满足条件三),所以该成套工具符合“零售成套货品”的三个条件,可一并归类。依据其基本特征,按电动理发推子归入品目85.10项下。
激光打印机——由激光打印机(品目84.43)、安装打印机驱动程序用的光盘(品目85.23)、使用说明书(品目49.11)组成,它们装于同一纸箱(品目48.19)内。
该激光打印机由不同品目的商品组成(满足条件一),几部分商品在功能上是互补的,为了完成某项专门活动(打印)而被包装在一起(满足条件二),该打印机可直接销售给用户(满足条件三),所以该激光打印机符合“零售成套货品”的三个条件,可一并归类。依据其基本特征,按打印机归入品目84.43项下。
成套绘图器具——由一把尺子(品目90.17)、一个绘图圆规(品目90.17)、一支铅笔(品目96.09)及一个卷笔刀(品目82.14)构成,它们被装在一个塑料制的盒子(品目42.02)内。
该成套货品由不同品目的商品组成(满足条件一),几部分商品在功能上是互补的,为了完成某项专门活动(绘图)而包装在一起(满足条件二),该成套器具可直接销售给用户(满足条件三),所以该成套绘图器具符合“零售成套货品”的三个条件,可一并归类。依据其基本特征,按绘图工具归入品目90.17项下。
调味料套装——由一瓶酱油(品目21.03)与一瓶醋(品目22.09)构成,它们包装在同一纸制容器(品目48.19)内。
该成套货品由不同品目的商品组成(满足条件一),它们包装在一起可直接销售给用户(满足条件三)。但是,酱油和醋包装在一起并不是为了满足某项需求或为了开展某项专门活动,将它们包装在一起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商业的促销,故不符合条件二,不能按“零售成套货品”一并归类,应分别归类。最终,酱油归入品目21.03项下,醋归入品目22.09项下。
P.S.:在世界海关组织(以下简称WCO)的归类实例中,为了促销的目的而将不同品目的商品包装在一起,不能视为满足条件二,应分别归类。
手表套装——由一只手表(品目91.02)与一把多功能刀具(品目82.11)构成,它们封装于同一透明塑料膜内。
该成套货品由不同品目的商品组成(满足条件一),它们包装在一起可直接销售给用户(满足条件三)。但是,手表与多功能刀包装在一起并不是为了满足某项需求或为了开展某项专门活动,将它们包装在一起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商业的促销,故不符合条件二,不能按“零售成套货品”一并归类,应分别归类。手表归入品目91.02项下,多功能刀具归入品目82.11项下。
“零售成套货品”归类流程
依据归类总规则三(二),符合“零售成套货品”条件的,应按其构成整套货品基本特征的部件归类。所以,“零售成套货品”的归类流程可分为两步:
第一步是判断是否符合“零售成套货品”的条件;第二步是判断构成“零售成套货品”的基本特征(当然,其前提是要符合“零售成套货品”的条件)。
判断“零售成套货品”的基本特征时,应考虑各部分在成套货品中所起的作用、功能,并依据它们所起的作用、功能来确定整套货品的基本特征。对于不同的货品,确定其基本特征的因素会有所不同。
例如,可根据其所含材料或部件的性质、体积、数量、重量或价值来确定货品的基本特征,也可根据所含材料对货品用途的功能等来确定货品的基本特征,有时各种因素又要综合考虑。
具体应用见下面的几个实例。
“零售成套货品”归类实例
符合“零售成套货品”条件的成套货品,可按其基本特征一并归类;不符合“零售成套货品”条件的成套货品应分别归类。但是,也有一些特例,即使不符合“零售成套货品”条件却可一并归类。
符合“零售成套货品”条件的归类实例
例1:
该成套工具与便携式灯的组合套装(A combination portable lantern with tool kit)外观为一便携式照明灯,在照明灯壳体内装有成套工具。成套工具包括活动扳手、鲤鱼钳、螺丝刀、锤子、8个不同规格的内六角板手。
该成套货品由便携式照明灯(品目85.13)、活动扳手(品目82.04)、鲤鱼钳(品目82.03)、螺丝刀(品目82.05)、锤子(品目82.05)、内六角板手(品目82.04)组成,是由不同品目的商品组成的(满足条件一),几部分商品在功能上是互补的,为了完成某项专门活动(维修)而包装在一起(满足条件二),该商品无需再包装可直接销售给用户(满足条件三),所以该成套货品符合“零售成套货品”的三个条件,可一并归类。
从这些商品的功能、用途分析,它们组合起来后的主要功能是用于维修,维修工具构成了成套货品的基本特征,便携式照明灯只是在夜间或较暗的场合下使用,是辅助于维修功能的(虽然从商品的外观看,该商品是个便携式照明灯),应将它们按贱金属制的工具归入第八十二章,并依据品目82.06的条文(零售包装的成套货品)归入品目82.06项下。
例2:
该数码相机套件包括——(1)EOS M机身;(2)两个数码相机镜头 EF-M 18-55mm f/3.5-5.6 IS STM和EF-M 22mm f/2 STM;(3)闪光灯SPEEDLITE 90EX;(4)EOS数码解决方案光盘;(5)软件使用说明书光盘;(6)相机说明书光盘;(7)电池充电器 LC-E12C(含电源线);(8)锂电池 LP-E12;(9)USB接口连接线;(10)相机背带 EM-100DB。
该数码相机套件所有零部件装于盒内,虽然含有两个镜头,但其包装形式适用于将完整的相机套件直接销售给用户而无需重新包装,根据归类总规则三(二)及六,应将其按零售的成套物品归类,由于该相机是一种无反光镜结构的微型可换镜头数码相机,故应归入税则号列8525.8025。(J2015-0001)
该数码相机套件是已公布的归类决定,是由不同品目的商品构成的(符合条件一),各部分货品在功能上互补、使用时相互配合,它们都是为了完成某项专门活动(拍照)而包装在一起的(满足条件二),该套件可直接销售给用户(满足条件三),所以该成套货品符合“零售成套货品”的三个条件,可一并归类。分析这些商品的功能、用途,可知其中的“数码相机”构成了整个相机套件的基本特征,所以按数码相机归入子目8525.8025项下。
不符合“零售成套货品”条件的归类实例
例3:
该套餐桌椅(Dining room table and chairs)由一张木质桌子和6把相匹配的椅子构成的7件套餐厅桌椅,并成套出售。桌子的尺寸是36英尺×60英尺,由木质层压板制成,颜色为樱桃色;椅子由黑色哑光管状金属架焊接制成,通过螺丝安装上与桌面配套的椅面;整套桌椅装在4个箱子里运输。
该成套餐桌椅不适用归类总规则三(二),应将桌子和6把椅子分别归类。(W2014-342)
该成套餐桌椅是已公布的归类决定(是WCO所公布的)。该成套餐桌椅由餐桌(品目94.03)和椅子(品目94.01)组成,是由不同品目的商品构成的(符合条件一),餐桌和椅子在功能上互补、使用时相互配合,它们都是为了完成某项专门活动(供用餐)(满足条件二),但整套桌椅装在4个箱子内,并非包装在一起销售给用户,所以WCO认为它们不满足条件三,桌子和6把椅子应分别归类。
例4:
该咖啡套装由速溶咖啡和陶瓷杯与碟构成,它们一起装于一纸制盒子中,供零售。其中,袋装速溶咖啡的重量为200克。
该咖啡套装由速溶咖啡(品目21.01)、陶瓷杯子和碟子(品目69.12)构成,是由不同品目的商品组成的(满足条件一),它们包装在一起可直接销售给用户(满足条件三),从它们各自的功能和用途上分析,它们的功能是互补的,三种商品包装在一起是为了满足某项需求(冲泡咖啡),似乎满足条件二,但仔细分析,陶瓷杯子和碟子可以多次循环使用,冲泡完咖啡粉后,还可有其他的用途,如冲泡茶水,也就是说它们包装在一起并不是为了完成某项专门活动,所以该咖啡套装不符合“零售成套货品”的条件二,它们应分别归类(即使它们包装在一起)。速溶咖啡归入品目21.01项下,陶瓷杯子和碟子归入品目69.12项下。
不符合“零售成套货品”条件却可一并归类的特例
这里所指的“特例”是指“成套玩具”的例子。
第九十五章注释四规定:零售包装的成套货品即使不符合归类总规则三(二)所指的“零售成套货品”的条件,只要它们具有玩具的基本特征,整套货品也可一并按玩具归入品目95.03,而不再分别归类。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将这些成套货品一并按玩具归类,并不是依据归类总规则三(二),而是依据第九十五章的注释四(即归类总规则一)。
例5:
该蛋形塑料玩具,长约55毫米,直径40毫米,由两个可分开的半圆球构成,若扣在一起可形成一个容器,里面包含两个玩具戒指和一个塑料袋包装的糖果,它们可直接销售给用户。
该成套货品由塑料容器(品目39.23)、糖果(品目17.04)和玩具戒指(品目95.03)构成,是由不同品目的商品组成的(满足条件一);它们包装在一起可直接销售给用户(满足条件三);三种商品所具有的功能、用途并不具有互补性,它们包装在一起并不是为了满足某项需求或为了开展某项专门活动,而是为了商业的促销,也就是说,它们不符合条件二。但是,第九十五章注释四规定,只要由品目95.03的货品与其他品目的货品构成的零售成套货品,具有玩具的基本特征,它们便可一并归入品目95.03项下。该成套货品的基本特征仍为玩具,所以,可依据第九十五章注释四,将它们一并按玩具归入品目95.03项下。
注:上述归类观点中,有些是已公布的归类决定,有些则属作者个人观点,不妥之处请指正。
转自中国海关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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