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在进行对外贸易活动中,通常需要给外方客户提供一个叫原产地证明书的文件,可以凭借这个证书进行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索赔理赔、进口国通关验收、征收关税,它还是出口国享受配额待遇、进口国对不同出口国实行不同贸易政策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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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企业最迟于货物报关出运前三天向签证机构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并严格按照签证机构的要求,真实、完整、正确地填写以下材料:
1. 填写好的产地证内容格式文件;
2. 出口货物商业发票;
3. 原产地证书的内容:
(1)进出口商的名称及地址;
(2)运输方式及航线;
(3)商品唛头和编号;
(4)商品名称、数量和重量;
(5)证明文字等。
注意:FORM A 申请书应审核的栏目包括申请书所列各项栏目。特别是对下列栏目重点审核:商品名称是否用中文描述、目的国是否是给惠国、包装箱数及单位是否正确、H.S.税目号是否与品名一致、H.S.税目号是否为六位数编码、商品FOB 总值是否正确、是否以美元为单位、原产地标准是否正确、申请人姓名、电话、申请日期是否填写、申请书备注栏是否按要求特别备注(如:后发证书、特殊唛头、日本进口原材料单)等。
原产地证书签发之后需要修改,应该如何操作?
对于企业已经发送审核通过的原产地证书,如果需要修改,需要企业在制单系统里做“改证重发”操作,等待贸促会重新审核。注意:改证重发的证书,需要企业在制单页面的“录入备注”中注明改证重发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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