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以保税直邮还是海外直邮方式,邮寄至消费者手中的商品由于直接采购自境外,而跨境电商企业多认为“海淘消费者想要的就是原装海外产品”,另外由于在跨境电商产业建设初期几个试点城市并未强制要求加贴中文标签,导致经由跨境电商渠道入境的食品往往未能遵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加贴中文标签。瀚而普
实务中,即便跨境电商企业在销售进口食品时知道《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却往往主张海关、检验检疫局均对跨境电商进口食品予以放行,是认可该食品入境的表现,或主张消费者购买跨境电商经营食品是为自用,需要消费者自行向海关填写个人身份证信息、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等信息,消费者已经认可商品,又或是跨境电商提供的仅是代购服务不是销售商品,甚至是主张《食品安全法》中所述的“进口”并不能指代跨境电商模式下的“入境”,跨境电商经营的商品只能算“物品”而非“货物”等等理由欲免除自身加贴中文标签的义务。
然而,《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中已规定,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进口商负有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国际标准的义务。在“进口”这一概念上,大多数人包括法律从业人员都会做广义的理解,即“进口”一词当然涵盖跨境电商进口模式。尽管《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甫制定时尚未有跨境电商的概念出炉,但法律自离开立法者向社会公布时即享有了其自由的生命,法律可以通过解释随着社会变化而变化。执法、守法过程中不应一味强调法律有滞后性,甚至因为法律有滞后性就认为法律无效。跨境电商企业如继续我行我素,则着实难以规避“中文标签”带来的相关法律风险。
尽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5年10月13日发布的《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中规定“……经营企业可采取产品随附纸质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提供产品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电子信息,两种方式应当供消费者在填写订单时选择……”,但其适用范围狭窄,并不当然免除经营企业提供纸质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义务,且该管理细则尚为征求意见稿未生效。最重要的是《食品安全法》作为国家制定的法律,效力高于该管理细则,一旦发生争议诉诸裁判机构,人民法院将如何适用尤未可知。笔者接触的一些跨境电商企业在初见此管理细则时草草认为未来可以通过让消费者选择而免除自身加贴、附随中文标签义务仅提供电子中文标签的想法,恐难以实现。
笔者提供法律服务的案例中,曾有职业维权人向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企业未加贴中文标签。虽经笔者努力沟通将监管部门予以的处罚争取到最低,但企业却仍因受到了相关的行政处罚而致合法合规经营记录受损。
纵观目前已公布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判决案例,如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05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书中即认定涉案企业违法,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涉案企业赔付消费者货款十倍的赔偿金。又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2677号[2]民事判决书,亦以无中文标签支持了赔付消费者货款十倍的赔偿金的诉求。尽管在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民初字第01060号民事判决书中仅判令涉案企业退还所涉货款,但通观判决书全文可以看出未依法加贴、附随“中文标签”仍是涉案企业无法回避的违法问题。
可见,在实务中,“中文标签”是跨境电商企业在经营跨境进口食品过程中应该予以重视的一个大问题。值得说明的是,不管是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3年9月25日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中要求的“自2014年4月1日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一律按不合格产品做退货或销毁处理”还是根据前文提及的《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网购保税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随附中文标签,且中文标签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婴幼儿配方乳粉入境前就需要“直接印制”中文标签,不得为“加贴”、“附随”,且此举动须在境外完成。经营海淘婴幼儿乳粉的跨境电商企业尤应注意以上规定。考虑到目前跨境电商企业与境外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的市场地位、谈判议价能力、境外厂商合作意向等商业因素,不得不说一些经营海淘婴幼儿乳粉的跨境电商企业在“中文标签”这一问题上“形势严峻”。
文章来源: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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