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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合同签订以后,作为买方,要坚持“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按时履行约定的义务,即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同时,也要督促卖方按合同规定履行其按时交货。
及时交单和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在我国进口业务中,一般使用的比较的成交方式是FOB、CIF、EXW条款。如按FOB条件成交:卖方负责将货物交到出口国港口仓库,一般是买房指定的货运代理仓库,买方负责安排出口国港口提货,安排船运或空运,以及进口国的清关物流。如按CIF条件成交:卖方负责货物到进口国港口前的运输和清关,货到进口国港口,买方安排进口清关和进口国国内物流。如按EXW条件成交:买房安排货运代理直接到出口厂商工厂提货,并负责出口国的国内运输、清关、国际运输、进口国清关和运输。
理论上讲,上述三种成交方式对进口方来讲EXW责任最大,但实务中买方为了防范风险,控制物流成本,往往会选择安排自己熟悉的货运代理来做从出口方工厂到进口国的全程物流,将货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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