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必看:海关重要信息更新,涉及肉类、水产、乳制品、冷冻水果...(下),下面跟着瀚而普进口外贸代理小编一起来看看吧!更多进口外贸代理欢迎来电咨询瀚而普上海外贸进出口公司,服务热线:021-35383360
冷冻水果:推荐注册类新兵
冷冻水果目前已纳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的监管范畴,并且相关企业需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当然输华冷冻水果也需要首先完成评估审查(准入),以下是拟输华冷冻水果评估审查程序:
一是接受申请。拟出口国(地区)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总署提出对华出口冷冻水果申请。总署遵照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规定的总体原则,根据出口国(地区)植物疫情状况和食品安全状况,决定是否启动准入程序。如启动,会向拟出口国(地区)提交相关调查问卷。
二是组织评估。总署组织专家组对拟出口国(地区)官方提供的答卷及相关技术资料进行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评估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商拟出口国同意,派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也可进行验证性考察,以确认相关信息和操作的真实性、一致性。
三是磋商检验检疫要求。根据评估结果,双方就对华出口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进行磋商,达成一致后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包括签署检验检疫议定书、备忘录或公告公布的检验检疫要求,下同),确认输华产品植物检疫证书内容和格式。
四是企业注册登记。在完成以上评估审查程序后,拟输华产品的生产、加工和存放企业按照要求在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进行注册。
五是进口商备案。我国进口商应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进口食品备案资格。产品抵达中国口岸后,由中国海关实施检验检疫。
对比拟输华脱水蔬菜,大米、粮食加工品和含肉粮食制品,干坚果、植物性调料粉等评估审查程序发现,基本与冷冻水果的要求一致,大家可按需下载。
非常重要:进口食品相关公告
产品监管重要信息里占据最主要篇幅的还是政策法规、相关标准和检验检疫要求,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几个跟食品相关的海关总署公告位列其中,体现了它们的独特地位和重要性。
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2019年4月22日,为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19〕70号),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进行了改革,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以减少进口预包装食品通关手续,便利相关进口企业,有利于进口食品便捷通关。
该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公告要求进一步压实进口食品企业主体责任,进口商应当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于2021年12月27日发布《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4号)。公告要求进口乳品需随附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证书应当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印章和其授权人签字,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证书样本应当经海关总署确认。
此外,进口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需要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熟悉并保证其向中国出口的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该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已执行。
关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食品检验放行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促进综保区发展,2019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对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进口食品提出“境外入区的食品,如需检测的,在抽样后即放行”的创新监管模式。
同年,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食品检验放行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19年第29号公告),综合保税区内进口的食品,需要进入境内的,可在综保区进行合格评定,分批放行;凡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可在满足条件的基础上抽样后即予以放行。经实验室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进口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采取主动召回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政策的实施实现了进口食品出区申报与流通环节无缝对接,为企业节约了检验放行时间,进一步增强了综保区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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