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进口深加工食品入境前,进口商应当从以下几个具体的方面逐一对照审核产品。瀚而普-国际贸易代理
(一)检验检疫准入审核:
进口深加工动物源性、植物源性食品其原产国必须是获得我国检疫准入的国家,产品必须是获得我国检疫准入的产品。进口乳品按《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要求(http://www.gz.gdciq.gov.cn/info.do?infoId=5851),首次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是必须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评估后准入。
我国已对进口深加工肉类制品、炼制食用动物油脂、深加工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准入管理,未获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不得进口。截至2013年5月,任何国家或地区的炼制食用动物油脂未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已获得输华检验检疫准入资格或已有输华贸易的国家(地区)及肉类、水产品品种目录见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网站(http://jckspaqj.aqsiq.gov.cn/xz/md/),应明确准备进口水产品的种属是属于养殖还是海洋捕捞。首次进口需风险分析的植物源性食品及已有输华贸易的国家或地区目录(首批)见广州检验检疫局网站(http://www.gz.gdciq.gov.cn/)。
进口乳品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实施检疫审批乳品种类要求,对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应当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二)国外生产企业资质审核: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45号)规定:《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调整,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目录》内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注册后,其产品方可进口。根据质检总局2013年第62号公告要求(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3/201305/t20130503_355293.htm),进口肉类、水产品以及乳品其国外生产企业必须是获得我国注册的企业,产品必须是获得我国注册的产品。已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及注册类型详见认监委注册管理部网站公布。(http://www.cnca.gov.cn/rjwzcjgb/default.shtml)
(三)国家标准要求的符合性审核:
1.进口商要求原产国生产厂商提供官方或厂商的工艺配料证明(含单一配方),配料按添加量顺序排列。2.进口商应收集了解产品相应的我国国家安全标准。3.进口商应研究进口产品配方工艺,对照国家标准,确定该食品的产品属性。4.进口商应审核产品的各项配方是否达到该食品的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以及卫生部有关新资源、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扩大使用范围及使用量等公告要求;是否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入境/来自疫区的成分配料;是否符合中国食用习惯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即目前暂时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对照审核。
对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应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否则不准进口。
特别说明,《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GB16740)不适用于除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特殊剂型食品。《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GB16740)是针对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产品的国家标准,因此未获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特殊剂型食品(有产品标准的除外)应视为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进口这类产品时应当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准予进口的证明材料。
(四)风险预警审核:
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或者疫情的,以及境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者疫情可能影响到进口食品安全的,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发布属以上问题的进口食品风险预警通报,进口商应根据预警信息慎重考虑进口该国或该生产商的食品。预警信息详见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jckspaqj.aqsiq.gov.cn/jcksphzpfxyj/)
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的,不允许入境。
第五条 制作中文标签: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要求。(二)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以及卫生部《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的相关要求。(三)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和《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04)。(四)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中要求标签强制性标示的内容。(五)符合质检总局2012年第27号公告《关于实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以及其它法律法规。(六)食品添加剂标签按《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第六条要求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http://www.gz.gdciq.gov.cn/info.do?infoId=4841)
对非食品添加剂用化工原料,根据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名单,应在非食品添加剂用化工原料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加强管理,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
第六条 准备进口文件:
进口商应当根据进口食品种类准备以下文件:
(一)国外官方证书
进口深加工食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提供产品符合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如国外官方卫生证书或自由销售证书等。
以下5种进口食品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输出国家(地区)官方证书((质检总局令第144号)第十二条)。证书信息应与报检信息一致,并列明产品品名、品牌、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出口商名称等信息。一份证书原件原则上只能对应一份报检单。若官方证书未显示具体生产日期及保质期,须提供境外生产厂商出具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相关证明材料。
1.进口乳制品严格按照《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管理,必须提供经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官方卫生证书,对无法提供经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官方卫生证书的进口乳制品,检验检疫机构将不接受报检。经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卫生证书的样本见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jckspaqj.aqsiq.gov.cn/ybzspjyjy/ggshrzpzsyb/)
2.进口深加工肉类制品和水产品需提供经我国质检总局确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的检验检疫证书。
3.对“检验检疫类别”有“P/Q”要求并且入境后需进行分装或加工的食用植物油需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装载进境散装食用植物油的运输工具及其前三航次装载货物应符合《关于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运输工具要求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80号)要求,并提供运输工具前三航次装载货物名单。
4进口深加工燕窝制品必须提供经总局确认的输出国官方兽医(卫生)证书,兽医(卫生)证书上须注明燕窝原料来源地。截止2013年5月,总局尚未对任何国家或地区的输华燕窝及其制品证书予以确认。
5.进口酒类产品必须提供原产地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证书(自由销售证明、官方卫生证书等)。
(二)国内官方文件
1.进口深加工肉类制品,必须事先向广东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2004年111号总局公告中列明取消的动植物产品除外),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在报检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口深加工水产品涉及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日本输华水产品、养殖水产品的,必须事先向广东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在报检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对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应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3.保健(功能)食品、新资源食品等须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批准文件,以及卫生部有关新资源、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扩大使用范围及使用量等公告。
保健食品报检时必须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准予进口的证明材料《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的各项信息必须与《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相关信息一致,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功效成分及保健功能等。如果进口商不是证书申请人,还应当提供证书申请人授权或委托其进口的证明文件,提供不了的不能使用该证书。
4.转基因食品
根据《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规定,进境转基因植物产品必须获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同时加贴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要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0号)规定。
5.标示“有机”的进口食品
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7号令)的规定,对于报检时申报品名为“有机”或包装上有“有机”标识的进口食品,必须提供经国家认监委确定的国内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机证书,或者提供经国家认监委确定的境外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机证书以及该国外认证机构的资质证明。名单见国家认监委网站。(http://food.cnca.cn/cnca/spncp/zspj/index.shtml#food01)
(三)第三方检测报告
第三方检测报告要求为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进口批次信息对应的货物检测报告,检测项目要求覆盖以下基本项目要求:
1.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要求标示营养标签(豁免标示的食品除外),并提供营养标签相关检测报告。
2.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检测报告项目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乳品风险监测等有关情况确定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进口乳品安全卫生项目(包括致病菌、真菌毒素、污染物、重金属、非法添加物)不合格,再次进口时,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连续5批次未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再次进口时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和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3.进口保健品、特殊膳食(如进口婴幼儿配方米粉)等食品,必须提供标签标注的或该食品应有的营养素/生物活性物质符合性检测报告原件(官方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报告)。该索证要求每半年复核1次,检测报告必须为近3个月内的检测结果。
4.进口食用植物油必须提供符合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每批散装食用植物油应随附证明其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全项目检测报告;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用植物油应随附证明其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全项目检测报告,随后出口的产品,应随附包括重要风险项目及检验检疫机构指定项目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检测项目要求可参考《广州辖区进口食用植物油报检指南(参考)》。(http://www.gz.gdciq.gov.cn/info.do?infoId=5816)
5.进出口蒸馏酒在报检时应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检测报告。
进出口商提供国外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检测报告的,进出口商应提供国外检测机构的资质证明。
6.对报检进口果汁产品(HS编码:2009110000、2009120000、2009190000、2009210000、2009290000、2009311000、2009319000、2009391000、2009399000、2009410000、2009490000、2009500000、2009610000、2009690000、2009710000、2009790000、2009810000、2009891200、2009891300、2009891400、2009891900、2009892000、2009901000、2009909000),报检时进口商应提供生产果汁所用原料多菌灵符合我国《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承诺;施检监管过程中,必要时我局将要求进口商提供原料中多菌灵的检测报告。
(四)首次进口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还需准备如下标签检验所需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1.按第五条要求制作的中文标签样张、原标签样张及翻译件、官方或厂商的工艺配方证明及翻译件(英语以外小语种的翻译件需要作公证)。
2.进口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强调获奖、获证、产区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4号)第十六条)
特殊成分涵盖: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或者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等情况。
3.进口预包装食品需提供标签标示的原产国(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文件应有与该批进口食品相对应的有关信息,如产品品名、品牌、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或批号、生产企业名称、出口商名称等信息。若标签标示“原瓶原装”等字样,每批必须提供可追溯性证明材料(材料上必须显示以上要求信息,且信息必须与该批进口产品对应)。进口食品外文标签上涉及年份、等级、灌装(包装)日期,其原产地证书上应清楚列明相关信息。
4.进口食品标签、说明书显示注册商标、品牌及其介绍内容的,应当提供国外生产商授权书,即授权该经销商或代理商在中国大陆销售其产品的证明材料。
5.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报检时,需提供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
6.进口巧克力及其制品的,需提供原产国生产厂商的工艺配方证明,并注明配方比例。(《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GB/T 19343-2003))
7.进口预包装天然矿泉水需提供下列资料:天然矿泉水水源点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产品达标的界限指标、溶解性总固体含量以及主要阳离子(K+、Na+、Ca2+、Mg2+)的含量检测报告;氟含量检测报告(当氟含量大于1.0mg/L时,应标注“含氟”字样)。
8.进口预包装初榨橄榄油必须提供标签所标示的橄榄果实采摘年份、反式脂肪酸含量、包装日期等相关证明材料。(《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GB 23347-2009))
9.进口蜂蜜、蜂制品类标签中强调活性度的,应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10.进口配制酒应提供原厂出具的配料表、工艺流程等证明材料。
以上内容如有变更须重新提供资料,并更新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
(五)进口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还需准备如下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进口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是指进口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或是提供给餐饮业作为原料、辅料食用的预包装食品。如乳制品、白砂糖、食用油脂、特殊膳食食品和保健食品等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应提供销售单元包装的中文标签,标签内容符合第五条要求,以及提供该批进口食品的外包装(含中文标签、生产日期)照片。
此外,进口散装特殊膳食食品和保健食品还应提供境内分装标签,以及境内分装企业的有效生产资质证明(每批核查原件,复印件存档)。
(六)进口法检食品添加剂除提交按照第五条第六点制作的中文标签和该批进口食品的外包装(含中文标签、生产日期)照片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注明产品用途(食品加工用)的贸易合同,或者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出具的用途声明(食品加工用)。
2.食品添加剂完整的成分说明。
3.进口企业是经营企业的,应提供加盖进口企业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口企业是食品生产企业的,应提供加盖进口企业公章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特殊情况下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的,应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2)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应提供卫生部准予进口的有关证明文件和经卫生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文本。(3)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应提供进口食品添加剂中文标签样张、说明书,并应在报检前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合格。(4)进口食品添加剂全部用来加工后复出口的,应提供输入国或者地区的相关标准或技术要求,或者在合同中注明产品质量安全项目和指标要求。(5)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特殊贸易方式进口的食品需准备的文件:
1.属进料加工完全复出口的食品。进料加工完全复出口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应提供其用途的详细说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2.属入境展览的食品。不供消费者食(使)用的展品应提供参展的证明及不供消费者食(使)用的书面保证。(受理部门:综合业务处国际展览筹备处A1512)。
3.入境特殊用途食品。属于测试样品及其制品、个人自用食品应提供其用途的详细说明,以及该进口食品及其制品不供消费者食(使)用、不作为贸易用途的书面保证。
国外驻华使(领)馆自用食品应提供使(领)馆官方公函,或国内外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须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除以上各条款要求提供资料外,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进出口商备案: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的国内进口商(收货人)、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在货物进口前办理以下备案:(《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4号)第十九条)。
(一)进口收货人备案。
(二)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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