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口乳品(包括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须提供出口国家(地区)官方主管部门出具的输华乳品卫生证书,乳品证书样本应当已经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确认,并在国家质检总局官方网站公布。瀚而普-外贸出口代理
2.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请核对输华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的函》的相关要求,自2014年6月15日起(以国外官方卫生证书签发日期为准),输华乳品卫生证书应在相应栏目内注明境外生产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编号、地址。上述信息应与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注册信息完全一致。对于卫生证书信息与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注册信息不一致的进口乳品,按照不合格产品作退货、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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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口岸首次进口乳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企业自主检测报告(如为外文原件需随附中文翻译件)。首次进口乳品是指2013年5月1日起,无论之前是否有进口记录,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包括产品品牌)、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一致的乳品从上海口岸第一次进口。
4.非首次进口(后续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时提供的自主检测报告、报检单(如完成检验,还应随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的复印件,以及国家质检总局53号公告附件2中规定项目的自主检测报告(如为外文原件需随附中文翻译件)。
5.标签资料请按上海局官方网站上公布的《上海口岸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须知》提供(参见上海检验检疫局网站—食品监管—通知公告);
6.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公告中需要进口检疫审批的乳品,应当提供《进境动植检疫许可证》。
7.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8.涉及有保健功能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9.标注获得奖项、荣誉、认证标志等内容的,应当提供经外交途径确认的有关证明文件。
10.基婴幼儿配方粉应严格遵守133号公告要求,其中对于进口婴幼儿食品基粉,为避免大包装乳基婴幼儿配方粉冒充婴幼儿配方食品基粉进口,进口基粉企业在报检资料中应随附国内加工企业的情况说明:加工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和随附资料应该加盖生产加工企业公章;
11法律法规、双边协定或者议定书等规定,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官方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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