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便利与安全,是国际贸易需要解决的两个永恒主题,企业关注贸易便利,政府注重贸易安全,如何处理好两者之间关系和平衡,是政府、企业和跨境贸易组织共同关心的课题。
货物进出口贸易,企业面对双重监管,一是进出境检验检疫监管,一是海关监管。政府上述两大监管职能,如果由一个机构,单一窗口对外实施,将大大提高企业通关效率。因此,今年国家作出重大决定,将检验检疫和海关两个机构合二为一,为实现进出口贸易 “单一窗口”监管,创造重要条件。
机构虽然合并,但监管相对独立。作为货物通关的一个重要环节,检验检疫的监管措施和法律制度,其复杂性不亚于海关。
本文重点谈谈进口货物检验检疫中的报检、施检程序,异地报检、施检环节发生擅自销售、使用未经检验的进口商品行为,企业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相关风险防范。
一、入境货物报检、施检
(一)进境一般报检
进境一般报检,是指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申请取得《入境货物通关单》。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入境货物通关单》的发放以及对货物的检验检疫(即施检),货主或代理人获得相应的准许进口货物销售、使用的合法凭证(如《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之后再向海关申报进口;一些口岸的监管部门也允许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凭《入境货物通关单》办妥通关手续后,再主动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施检工作。
(二)进境流向报检、施检
进境流向报检、施检指法定入境检验检疫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在进境口岸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获取《入境货物通关单》,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货物调往目的地后,再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实质性的检验检疫监管。对此,该批进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应配合落实检验检疫措施。
进境流向报检只在口岸对装运货物的运输工具和外包装进行了必要的检疫处理,并未对整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只有当检验检疫机构对货物实施了具体的检验、检疫,确认其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要求后,货主才能获得相应的准许进口货物销售、使用的合法凭证,进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方告完成。
上述两类报检制度,海关均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法检商品,在办结海关手续后,再将《入境货物通关单》使用情况反馈给检验检疫机构。
二、进境流向报检、施检的程序
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16条之规定,“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第18条规定,“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
因此,当进口货物报关地与实际目的地不在同一个检验检疫辖区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首先在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完成进境流向报检,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并开具“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进境口岸海关凭“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报关联)”和“入境货物通关单”给予通关。
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后,该批进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等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和实施检验检疫。(“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第13项注明:“1.上述货物需调往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请及时与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2.上述货物未经检验检疫,不准销售、使用”)
报检施检流程
(以上海口岸入境、目的地南京为例)
1、货物到达上海口岸后,向口岸检验检疫局报检,并在口岸局领取《入境货物通关单》,通关后由口岸检验检疫局对货物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
2、口岸检验检疫局需签发《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供货主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目的地的南京检验检疫局办理异地施检报检手续;
3、货物运达南京后,货主或其代理人持《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向南京检验检疫局报检;
4、南京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三、异地报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处罚
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口货物未被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而擅自销售或使用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将被处以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至于货主或其代理人,究竟由哪一方承担法律责任?笔者认为,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11条、《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16条之规定,以谁的名义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主体),谁就与检验检疫机构之间产生了检验检疫行政法律关系,谁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报检主体是依据双方(货主与代理人之间)或三方协议(货主、代理人与国外供货商之间)的约定,谁取得《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法律地位,谁就获得了报关、报检的主体资格。
(二)扣分降级
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5年第59号公告,关于更新《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采集条目及信用等级评定规则》的第1条规定,因企业“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给予信用扣分处理。扣分多少依企业被行政处罚的轻重而定,如果违法情节严重,相对人被扣12分的可能性很大。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扣掉12分后,企业信用只剩88分(以满分100分为例),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第93号公告的规定,不再符合“信用分值在89分以上,且符合信用等级评定规则(A级)的,评为A级”的规定。根据该公告第十七条第一款“信用分值在77分以上、89分以下的,评为B级。”,企业将被评定为B级企业,无法认定为A级企业,也将进而丧失AA级企业的资格,将对该企业进境货物通关效率产生重大影响。
四、案例分析
简要案情:
2015年A公司进口一批手机配件,由其报检代理人B公司向进境地C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检。由于报检单上填写的目的地是D,C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了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并告知A公司及时与目的地D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系。之后C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到A公司现场检查,发现A公司在货物未经检验的情况下,已对进口手机配件进行了加工装配。
案件处理:
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A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50万元。
原因分析:
(一)部分货主或代理人对流向商品检验检疫程序不甚了解,误将口岸检验检疫的流向报检当作一般报检,结果造成用货人不知该批货物还需在目的地办理检验检疫手续,而直接擅自销售或使用。
(二)部分漏检案件是由于代理报检单位没有将入境流向货物需要法检及《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的情况告知货主,导致货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违法行为。
(三)收货人与代理报检单位间委托报检协议体现在CIQ2000系统中,只有代理报检单位的信息,导致检验检疫机构难以适时掌握货物的实际情况,无法有效避免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综上,进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在货物进口通关过程中,应当严格区分法检货物的一般报检和流向报检程序的不同,熟悉流向报检的程序规定,注意法检货物在目的地未报检施检并获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之前,货物不得擅自销售、使用的法律规定,防范擅自销售、使用的法律风险。一旦企业因违法违规被海关(机构合并之后,检验检疫职能将以海关名义对外执法)、检验检疫机构予以立案调查,并做出行政处罚,企业可以依法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维护合法权益。
文: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林倩、王攀
编辑、发布:代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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