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中HS的“类”
HS:协调制度(Harmonized System),全称为《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我国作为《协调制度公约》缔约国,从1992年1月1日起采用协调制度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基础目录。
协调制度是目前国际上应用最为广泛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为适应国际贸易及商品的发展,世界海关组织(WCO)每4至6年对协调制度进行一次较大范围的修改。根据协调制度的修改变化,我国再对本国《进出口税则》和《统计商品目录》进行对应的转换调整。
一、初步分类
在协调制度中属性相同的商品通常被归入同一类。这是协调制度的对商品的初步分类。
二、加工程度与分类
协调制度将所有商品分为21类。一般来说,商品在协调制度中所处的“类”的数字越大,那么该商品的制造或加工程度也越高。
以下例子可以看出加工程度与分类的关系:
树——木材——家具
树属于第二类植物产品;木材属于第九类木及木制品;家具属于第二十类杂项制品。
三、“类”的两种类型:
1.由相同材料组成的物品构成的“类”,例如第二类(植物产品)和第十五类(贱金属及其制品)。
2. 由相同的使用领域或功能的商品构成的“类”,例如第十七类(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和第十九类(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四、类的标题
“类”的标题仅仅表明每一类所包含的大致商品。因此标题只是分类的方向,仅具有参考作用,并不能单独用“类”的标题来判断商品的归类。
例如:马应属于第一类还是第二十类?
理论上讲,马应该属于第一类的活动物。但是,一匹流动马戏团中的马应归入第二十类杂项制品。
五、HS的概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