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注意事项,跟着瀚而普进口外贸代理小编去看看吧。更多进口外贸代理欢迎来电咨询瀚而普上海外贸进出口公司。
一、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第二十四条“出口商品应当在商品的生产地检验。”第二十九条“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91号令(201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督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督。”
施检范围包括:
(1)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且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施检目录”)的危险化学品;
(2)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但暂未列入“施检目录”的危险化学品。
二、报检时需要提供的文件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
(2)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3)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二)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除外);
(3)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4)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5)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涉危非危: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1)在HS编码内,但不是危险化学品。
(2)在《危化名录》内,但无危险特性。
提供“非危声明”以及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一般证明材料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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