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目录(附检验要求)(下),下面跟着瀚而普进口外贸代理小编一起来看看吧!更多进口外贸代理欢迎来电咨询瀚而普上海外贸进出口公司,服务热线:021-35383360
监管责任: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海关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监管范围:
按照《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要求,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现行最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为2015年发布。按照公告要求,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内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均需申报检验。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
(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海关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
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样式见附件1);
(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三、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样式见附件2);
(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四)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五)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四、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应当保证危险化学品符合以下要求:
(一)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
(二)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
(四)海关总署以及原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五、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的内容包括:
(一)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二)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六、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应检验包装型式、包装标记、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重量、包装使用状况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七、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按照海运、空运、公路运输及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八、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九、本公告自2021年1月10日起实施,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18日
检验要求:
一、对于产品:
(一)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应符合技术法规及标准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应符合技术法规及标准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对于包装:
(一)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应检验包装型式、包装标记、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重量、包装使用状况等应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二)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按照海运、空运、公路运输及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海关小贴士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化学品,无论是否被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都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并积极配合海关实施检验。
NO.3如何正确申报
进口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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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申报: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向海关申报时,需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
2.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3.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要素)
(企业名称)申报的 (商品名称)(HS编码: ,化学品正式名称: ,联合国UN编号: ),产品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种类为 ,共 (桶/袋/箱等) (吨/千克),使用包装UN标记 ,从 国家(或地区)进口至中国。
以上申报货物的危险特性与其要求的包装类别相一致,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等国际规章要求,危险公示标签和安全数据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上述内容真实无误,本企业对以上声明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
企业 (盖章):
年 月 日
出口申报:
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除外);
3.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4.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样本,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5.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要素)
(企业名称)申报的(商品名称)(HS编码: ,化学品正式名称: ,联合国UN编号: ),共 (桶/袋/箱等) (吨/千克),包装UN标记 ,出口至 国家(或地区),与提交的危险化学品分类鉴别报告(报告编号: )检测的产品一致,并经自我检验合格。
以上申报货物的安全数据单及危险公示标签符合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基本要求,使用包装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的相关要求。
上述内容真实无误,本企业对以上声明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
企业 (盖章):
年 月 日
NO.4不合格案例
一、未如实申报:
某海关查验人员对一批出口货物实施现场查验,发现报关单第3项货物申报为消毒巾,实际为消毒液,货物成分表中标注酒精含量75%±5%,初步研判为危险化学品。经分类鉴别,该货物为第3类危险物质—易燃液体,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第2828条目,属于危险化学品。该海关初步判定该批货物存在伪报品名、逃避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监管等问题,移交缉私部门做后续处置。
二、包装使用不当:
某海关受理一批出口氨水检验工作。氨水联合国编号为2672,属于第8类腐蚀性物质,是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危险化学品,具有皮肤腐蚀/刺激、严重眼损伤/眼刺激、呼吸道刺激以及危害水生环境等危险特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要求的包装类别为III类。
经现场检验,该批货物所采用包装封口漏液,且灌装量过满,超过了包装总容积的98%,不符合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和SN/T0370.3-2012标准要求,判定该批货物不合格,出具不合格通知单,禁止出口。
三、未申请包装使用鉴定:
某海关现场查验一批出口货物发现,该批货物为免洗洗手液,乙醇含量为75%,列入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出口需要实施法定检验,但产地海关反馈未查询到涉案货物在产地的报检信息,该批货物亦未进行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该公司存在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检而擅自出口的违法行为,该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涉事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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