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安全】黄秋葵出口指南,下面跟着瀚而普出口外贸代理小编一起来看看吧!更多出口外贸代理欢迎来电咨询瀚而普上海外贸进出口公司,服务热线:021-35383360
枝干挺拔清秀
花朵嫩黄、淡淡清香
嫩果绿如翡翠、籽如珍珠
脆嫩滑润、汁液饱满
药食并举、营养丰富……
我就是风靡全球的蔬菜名角
——黄秋葵
“洋辣椒”“羊角豆”“毛茄”“六角毛豆”都是我的外号,在日韩我还被爱称为“绿色人参”,我的拉丁学名叫Abelmoschus esculentus (Linn.) Moench,是锦葵科一年生草本植物。因为我们营养丰富,具有增强身体耐力、抗疲劳等功效,被许多国家确定为运动员的首选蔬菜。
我们真正火起来还是在2008年的奥运会时,那时的奥运会人人都在关注,从运动员取得的成绩到运动员的衣食住行,一举一动都是焦点。因为我是奥运特供蔬菜,外形奇特,成功吸引了众人的视线。
曾经默默无闻很低调,如今声名鹊起、名声大噪。全国各地纷纷开始大规模推广种植,内销市场的火爆伴随着出口量的逐年攀升,黄秋葵摇身一变成为农村致富“金钥匙”。
据统计,仅泰安海关辖区就有黄秋葵备案种植基地39个,种植面积超过5000亩。今年上半年,泰安辖区黄秋葵出口量达2466吨、货值2000余万元。
图为济南海关所属泰安海关关员在黄秋葵备案基地进行监管
话说黄秋葵要出口,统共分几步?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步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材料。
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复印件。
注: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二)所在地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办理方式:
1.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https://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子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并向海关提交申请;
2.“互联网+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子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并向海关提交申请;
3.首次办理工商注册的企业,可以通过“多证合一”的方式同时提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登记申请。
第二步
种植场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56号公告)、《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149号)和《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0号)的规定,种植场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备案申请。
申请条件:
详见《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56号公告)第六条和《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0号)第十条。
申请材料:
(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
1.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原件);
2.种植场平面图(原件);
3.种植场的土壤和灌溉用水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4.要求种植场建立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原件);
5.种植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6.种植场常用农业化学品清单(原件)。
(二)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
1.备案申请表(原件);
2.种植基地示意图、平面图(复印件)。
上述资料均为书面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办理流程:
(一)种植场向所在主管海关申请备案,申请人通过登录“互联网+海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向所在地隶属海关网上提交电子申请;
(二)种植场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进行文件审核,必要时实施现场审核;
(三)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三步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申请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从事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
2.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申请材料: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
申请办理:
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在线政务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http://qgs.customs.gov.cn:10080/efpe)申请。
第四步
出口检验检疫
出口前申报:生产加工企业在对其生产的产品自检合格后,由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电子平台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按照海关总署2018年90号公告提供单证电子化信息。
海关查验:
按照主干系统布控要求对出口蔬菜进行现场查验或实验室送检,结合监管、抽样检验、风险监测、现场查验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经评定合格的,准予出口并按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评定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审查标准: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应当保证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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