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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结算方式之一,信用证支付一直被许多进出口企业视作安全系数较高的结算方式,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这一支付方式也开始变得不太“靠谱”。
进出口企业如何防范信用证风险?
1、开证行资信状况是出口企业首要考虑因素。出口企业应该在订立合同时对开证行进行限定,或者在开证之前对开证行进行调查,以降低银行信用风险。
2、不同银行对“严格相符原则”的理解存在差异,审单标准和尺度不一,因此同一套单据、同样的问题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3、即使存在欺诈,法院也不会准许止付信用证。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银行的承兑、承付或者议付是不“善意”的,进口企业仍然有权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信用证由银行信用来担保商业信用,在买卖合同关系之外形成一个独立的银行单证法律关系,解决了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货款支付难题。
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当货物漂泊在海上,无论发生天灾(货损)还是人祸(买方拒收),只要做到“相符交单”,就能够从银行安全收回货款。
对于进口企业来说,虽然预付了货款,却可以通过银行转递的货权凭证(提单)来控制货物。
重点防范信用证欺诈
进口企业面临最大的信用证风险就是卖方欺诈。信用证纠纷司法解释规定了四种欺诈情形:
(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有证据证明欺诈存在时,信用证丧失独立性,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值得注意的是,止付信用证对时间要求较高。一旦银行已经善意承兑、承付或议付了信用证款项,即使存在欺诈,法院也不会准许止付信用证。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银行的承兑、承付或者议付是不“善意”的,进口企业仍然有权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企业可以从两个方面判断银行是否善意,第一,银行是否明知存在贸易欺诈仍然对外承兑、付款,即具有主观故意;第二,银行是否在审单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即未尽职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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