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进出口法定数量申报错?海关稽查:偷逃税款
最近,小编看到一个化妆品进出口法定数量申报不规范导致漏缴税款的实例:
某企业化妆品进出口20瓶某品牌面霜(每瓶50毫升),企业按照实际称重(80克/瓶)申报第一法定数量为1600克,第二法定数量为20件,申报价格为600元/瓶。海关稽查发现,该商品存在偷逃税款风险,企业表示自己就是按照实际情况申报的,问题到底出在哪儿呢……问题就在企业化妆品进出口申报的第一法定数量上!需要化妆品进出口欢迎来电咨询!
面霜的数量到底要怎么申报呢?
我们都知道,化妆品进出口种类繁多,商品形态也是各种各样,有液体入瓶装的,也有面膜这种浸渍后袋装的,还有口红这种固态的。
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1号)》,化妆品进出口的第一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件”。
那么在进口这些化妆品时如何去申报它们的数量呢,这里面还真有讲究。
以重量计的化妆品
申报要求
第一法定数量
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
第二法定数量
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申报实例
——面霜,标注规格为50克/瓶,100瓶。
第一法定数量为5千克,第二法定数量为100件。
以体积计的化妆品进出口
申报要求
第一法定数量
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体积。
第二法定数量
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申报实例
——洗面奶,标注规格为30毫升/支,100支。
第一法定数量为3千克,第二法定数量为100件。
申报要求
第一法定数量
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净含量以体积标注的化妆品进出口,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
第二法定数量
按照“片”或“张”的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申报实例
——面膜,标注规格为25毫升/片,100片。
第一法定数量申报2.5千克,第二法定数量为100件。
其他包装标注规格的化妆品
企业申报的面霜,规格是50毫升/瓶,企业申报时按照面霜净含量加罐子重量的实际称重约为80克/瓶申报了第一法定数量,故折算下来该商品的完税价格为7.5元/克(600元/80克),无需征收消费税;而根据公告要求,正确的第一法定数量应该按照50克/瓶申报为1千克,正确的完税价格应为12元/克(600元/50克),按照高档美容修饰类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界定标准是需要征收消费税的。企业因为对化妆品数量申报规定的不了解,导致了在化妆品进出口报关时出现了问题。
注:本文部分内容参考《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进出口申报要求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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