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退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这里所说的“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是指出口货物本身存在的质量缺陷或者货物的规格、型号、含量、成分以及技术参数或指标等,与买卖双方在交易合同或者有关协议中对货物品质或规格所约定的标准和要求不符。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只有因上述原因退运进境的货物,在进口环节才不征收税款;因其他原因导致退运的货物,照章征税。瀚而普-外贸出口代理
需要说明的是,在确定有关货物是否属“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退运进境”这一问题上,出口退运货物的经营单位(即纳税义务人)负有举证责任。
在办理退运货物的进口申报手续时,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供能够证明有关货物是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后又复运进境的相关单证和材料,包括货物原出口的报关单证、国外检验机构出具的有关货物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证明材料以及买卖双方关于退运的协议等文件,海关经审查核实后可决定不征收进口关税;纳税义务人如果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海关有权认定货物并非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退运进境,亦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退运”是出口后复运进境货物不予征税的先决条件,除此之外,有关退运货物还须符合以下条件,海关才不征收进口税款:
有关货物必须是原状复运进境。这里所说的“原状复运进境”是指退运货物复运进境的货物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货物形态相一致,没有经过加工,修理和改装,货物形态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考虑到正常的拆箱,检验、化验、安装、调试是检查货物是否符合合同所规定的品质或者规格要求的必要措施。因此对于经过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的货物仍可视为“原状复运进境”。一般情况下,一经使用的货物就难以视为保持原状,退运货物通常是不能被使用过的,但是对于那些只有经过使用才能发现存在品质或者规格问题的货物则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执法实践中,海关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货物的特征属性和实际情况来判断其是否属于“原状复运进境”。
有关货物必须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复运进境。考虑到货物出口后,一般需要经过检验、化验。安装、调试,甚至是一段时间的使用后才能最终确定其是否存在品质或者规格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复运进境的货物设定一个合理的退运期限。《进出口关税条例》将上述退运期限确定为1年,即自货物出口之日起1年内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税款;超出上述期限,即使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退运且原状复运进境,纳税义务人也须承担缴纳税款的义务。
需要提交的单证包括
1.《退运申请报告》及有关情况说明;
2.收发货人双方签订的退运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3.已报关货物的原报关单正本、报关委托书,以及合同、装箱单、发票、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
4.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退运的,应当提交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合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原进、出口货物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5.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退运货物,还应提交国税部门出具出口未退税或已补税的证明;
6.入境货物通关单、检验检疫证书(包括境外商检机构验证)及其他进口环节应提交的监管证件,如不具备,应说明原因;
7.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办理的流程如下
1.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现场海关递交上述所列需要提交的单证;
2.现场海关经“三级”审核,直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并且在《进、出口货物退运审批表》上予以批注;
3.予以接受的,海关完成相关操作;不予接受的,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且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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