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进口需遵循人行及海关于2015年3月发布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简称“《黄金进出口办法》”。该办法从“黄金”(指未锻造金)及“黄金制品”(指半制成金和金制成品等)两个层面出发进行规制。
根据《黄金进出口办法》,人行是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主管部门,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采取“准许证”制度。被许可人在申办黄金及黄金制品货物进出口时,凭《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简称“《准许证》”)向海关申办相关材料。
《准许证》采取一批一证,自发证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使用。被许可人有正当理由需延期的,可在凭证期效届满5个工作日前持原证向发证机构申办一次延期材料。
现阶段,在我国正深入开展《准许证》从“一批一证”到“非一批一证”的改革试点。根据《关于深入开展<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非一批一证”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及《关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事宜的公告》,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业务频繁的法人可按照《黄金进出口办法》的条件和审批流程,申请办理“非一批一证”《准许证》、“非一批一证”《准许证》自发证日起6个月内有效,申报批次最多不超出12次。采取“非一批一证”《准许证》管理试点海关为北京、上海、广州、南京、青岛、深圳、天津、成都、武汉、西安海关。其它海关,仍按照现行规定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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